11月听证会为期待已久的法案定下节奏
印尼众议院力争在2026年12月前完成资产没收法案的审议工作,将此前设定的12月15日目标提前。不过,负责法律事务的第三委员会仍在征集公众意见,既未完成最终草案,也尚未开始逐条审议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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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副主席艾哈迈德·萨罗尼表示,议会休会期间公众听证会仍将继续,会议计划持续至11月5日,之后还将举行听证会,直至11月11日。委员会将在决定纳入哪些条款之前评估相关建议;他希望此后审议进程能够加快。
该提案涉及与刑事犯罪有关的财产:主管部门如何查明这些财产、防止其被转移或出售,以及如何取得永久没收财产的法律授权。法案的核心目的是追回犯罪所得,包括腐败案件经过调查和审判后可能仍然留存的资产。
据萨罗尼介绍,立法者已听取86名参与者的意见。他们的讨论已从印尼是否需要这项立法,转向证据、法院监督、合法所有者的权利,以及由国家保管的财产如何估值等实际问题。
相关影响十分具体。一名委员会成员警告说,一辆价值10亿印尼盾的汽车若在储存和管理期间贬值,最终售价可能只有3亿至4亿印尼盾。一艘涉嫌涉及1.16吨毒品案件的船只,也引发了关于法律应涵盖哪些资产的讨论。
时间表实际包含哪些事项
10月26日,立法者成立了工作委员会,以加快这项最早于21世纪初提出的法案审议进程。萨罗尼希望在12月前完成立法,这意味着要早于此前公布的2026年12月15日截止日期。
接下来计划进行的是磋商和准备工作。目前尚未公布逐条审议或最终议会表决的日期。
一系列进展显示,在推动设定截止日期的同时,磋商程序仍在继续:
- 2026年7月13日:第三委员会主席哈比布罗赫曼表示,密集磋商已持续三个议会会期,法案仍列在2026年优先立法计划中。
- 10月26日:成立工作委员会,以加快法案审议。
- 10月27日:法律专家和律师出席听证会,就监督、执法权限和资产管理等问题发表意见。
- 10月28日:议会刊物详细介绍了讨论内容,并列出更多参与听证会的法律从业者。
- 11月5日和11月11日:萨罗尼公布的磋商安排将持续至这两个日期。
- 12月前:萨罗尼倾向的完成期限,早于此前设定的12月15日截止日期。
对于可能受到这项立法影响的人来说,起草阶段至关重要,因为委员会仍在考虑如何规范国家对其财产行使权力。
哪些人在塑造这项提案?
哈比布罗赫曼在7月的一份议会声明中表示,第三委员会从未否决该法案,也没有将其从2026年国家优先立法计划(简称Prolegnas)中移除。他称,举行听证会是为制定一项将同时影响犯罪预防和宪法权利的法律做准备。
议会在10月28日发布的审议情况介绍中记录了他的估算:此前已举行约58至60场公众听证会,预计还将举行约23场,并将有约80个社会团体参与。这些数字统计的是会议和参与团体,而萨罗尼所说的86人指的是参与者人数。
议会另行公布的一份听证会日程于10月28日印尼西部时间上午8时57分发布,列出了贾明·金廷教授、印尼律师协会全国联合会(AAI Nasional Bersatu)主席阿敏·法鲁丁,以及印尼律师协会(PERADI)全国领导委员会主席艾哈迈德·菲克里·阿萨加夫。
哈比布罗赫曼主张,法律必须符合印尼的经济、政治和法律实际情况。这一立场与另一类意见并存:这些意见呼吁印尼履行国际承诺,加强资产追回工作。
在审判无法进行时追回犯罪所得
反腐败委员会前负责人钱德拉·M·哈姆扎敦促立法者把重点放在追回犯罪所得上,而不是简单地将没收视为另一种惩罚。他的基本原则是,犯罪者及其关系网不应从犯罪中获得经济利益。
目前讨论的一种机制是非定罪型资产没收,通常简称NCB。该机制允许在尚未对个人作出刑事定罪前,通过法律程序处置与犯罪有关的财产。所需证据和法院在其中发挥的作用,是决定这一程序如何运作的关键。
钱德拉指出,在嫌疑人死亡、逃逸或无法出庭受审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采用这一途径。法律专家穆罕默德·鲁利扬迪也建议,仅在特定情形下适用该机制,并接受严格的司法监督。
印尼腐败观察组织的库尔尼亚·拉马达纳表示,只要被指控者仍可被起诉,普通刑事诉讼就应继续作为主要途径。他还呼吁,申请没收资产时应有充分的初步证据支持。
这些建议旨在弥补一个实际漏洞:即便被指控获取犯罪所得的人无法受审,他人仍可能继续持有这些非法所得。拟议机制将为主管部门提供另一种追回资产的途径,其适用范围将由最终法律规定。
证据和所有权仍是核心问题
库尔尼亚将法案的紧迫性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以及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建议联系起来。这两项公约分别涉及腐败和有组织犯罪;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则制定打击洗钱及相关金融犯罪的国际标准。
他的建议是在加强资产追回权力的同时设定证据要求。主管部门申请没收资产时,应当具备充分的初步证据,而不能仅凭怀疑行事。
希布努·努格罗霍教授警告,不应把拥有财富本身视为可疑的理由。他在听证会上谈及这种做法可能带来的人权风险:
仿佛每个拥有财富的人都被视为有问题。这可能侵犯人权,
他警告说,把所有拥有财富的人都视为有问题,可能侵犯人权。他呼吁保护善意行事的第三方,开展国际合作,并以透明、负责的方式管理追回的资产。
善意第三方是指对财产拥有合法权益、且并未明知并参与不法行为的人。在与调查有关的资产同时涉及无辜所有者或其他合法权利人时,保护他们的权益十分重要。
法律学生组织PERMAHI支持转向追回国家损失和预防犯罪。该组织还呼吁落实问责、司法监督和比例原则,即国家采取的措施应与具体情形相称,同时保护合法第三方的权益。
谁来监督主管部门?
委员会成员纳希鲁尔·法拉赫·阿姆鲁(通常称为古斯·法拉赫)提出,是否需要设立专门机构,监督执法人员行使资产没收权。他担心,扩大执法权限可能被滥用,导致不公正地针对某些人。
古斯·法拉赫还询问,法案应如何规范资产的查找、追踪和冻结。简单来说,这些步骤包括寻找财产、追踪其流转或所有权变化,并在法律程序进行期间阻止其被转移。
他还质疑,详细程序应写入新法,还是沿用金融交易报告与分析中心(简称PPATK)在洗钱案件中使用的现有机制。这一选择关系到拟议制度如何与现有金融调查工作衔接。
萨罗尼此前也警告说,法案不得成为政治权力的工具,也不能被用来选择性追究特定个人的责任。鲁利扬迪呼吁实施严格的法院监督,从法律角度回应了同样的担忧:扩大权力就需要相应程序,以便审查权力的使用情况。
古斯·法拉赫还提出了参与犯罪与获取犯罪所得之间的关系问题。当调查人员追查原嫌疑人以外的资产持有人或受益者时,这一问题尤为重要。
国家损失的计算需要明确法律依据
萨罗尼呼吁明确由谁负责计算国家损失,并提及现行法律和宪法法院关于最高审计署(简称BPK)权限的裁决。
他援引一些腐败案件称,最初估算的国家损失高达数百兆印尼盾,但最终在法庭上提出的金额较低。他未指出具体案件或给出准确对比,而是以此说明,审计计算必须以法律为依据。
这一问题将财务调查与司法程序联系起来。调查人员可能负责查明资产,审计人员可能负责计算损失,法官则可能审查与犯罪有关的证据。法案需要制定规则,确保这些职责相互衔接,同时避免权限重叠或解释相互冲突。
萨罗尼还呼吁建立机制,追踪并追回腐败案件经过调查和审判后仍然留存的犯罪资产。这意味着,在起诉责任人的同时,也要追回剩余财富。
船只带来另一系列法律问题
委员会成员欣卡·潘贾伊坦提到了“Global 186”号船只。听证会上介绍称,该船与一起涉及1.16吨毒品的走私案件有关。他询问,用于实施刑事犯罪的船只是否可以纳入法案的没收条款。
欣卡还谈到沉船或被遗弃的船只,船主未能将其移走。这类船只可能威胁航行安全和海洋环境,促使主管部门必须采取行动。
处置这类船只涉及所有权、其与犯罪的关联,以及现行航运和环境法规。立法者在决定法案适用范围时,需要处理这些问题。
欣卡建议研究能否通过海底资产取得非税收入。他还表示,潜在经济收益需要与打捞和管理成本相权衡。
对海事主管部门来说,这一成本收益计算可能至关重要。资产可能具有出售价值,但也会产生处置成本;听证会将这两方面都纳入了讨论。
取得资产只是追回其价值的一部分
委员会成员比曼托罗·维约诺关注官员取得财产控制权之后的处置问题。储存、维护和出售安排会决定国家最终能收回多少资金。
他举例说,一辆汽车的估值为10亿印尼盾,之后重新估价可能只有7亿印尼盾;如果管理不善,售价可能仅为3亿至4亿印尼盾。最终售价仅为初始价值的30%至40%,贬值幅度达60%至70%。
比曼托罗以此呼吁加强对查封和没收资产的管理。这也让古斯·法拉赫提出的成功标准问题更加具体:衡量成功应看被没收资产的数量、资产价值,还是被司法程序追究的人数?
这些建议共同指向一种更全面的追回成效衡量方式。主管部门需要准确识别符合条件的财产、维护其价值、记录处置情况,并尊重有权享有这些财产者的权利。希布努关于透明管理资产和开展国际合作的主张,则将这项工作延伸到最初查封之后。
第三委员会眼下的任务是将这些建议转化为法案草案。听证会计划持续至11月11日,而距离萨罗尼倾向的12月截止日期已所剩不多;证据规则、监督机制、所有权保护和资产管理等问题都亟待作出决定。
要点
- 第三委员会力争在2026年12月前完成资产没收法案,早于此前设定的12月15日目标。
- 公众听证会计划持续至11月11日;最终草案尚未完成,逐条审议也尚未开始。
- 萨罗尼表示,已有86名参与者参加磋商。
- 专家支持赋予主管部门追回资产的权力,同时要求证据充分、接受法院监督并保护合法所有者。
- 立法者正在考虑仅在嫌疑人死亡或逃逸等有限情形下,允许在没有刑事定罪的情况下没收资产。
- 立法者还在审议审计权限、与犯罪有关的船只,以及如何维护追回资产的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