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围绕中国建立的行业面临测试期限
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已投票决定,自2028年12月1日起,不再允许中国实验室为进入美国市场的电子产品提供测试服务,并为制造商设定了期限,要求其将相关工作转移出中国。2025年,此类测试中有82%在中国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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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于2026年10月29日作出的决定涉及智能手机、相机和电脑等产品。它扩大了2025年出台的限制措施,当时的规定针对的是由中国政府拥有或控制的实验室。新方案将实验室所在地及其所在国家与美国之间的互惠安排,作为能否获得资格的关键因素。
FCC主席布伦丹·卡尔表示,只有不到4%的电子设备在美国实验室接受测试。中国占比达82%,是美国占比的20多倍,显示制造商可能需要转移的测试工作规模之大。
现有设备认证仍然有效,已获批准的产品不会因这项调整而需要重新测试。2028年12月1日前提交的申请将按照现行规定处理。制造商眼下需要做的是围绕这一截止日期,为未来的产品和申请规划测试安排。
这项决定是在FCC投票后设定的2028年12月期限基础上作出的。其实际影响不仅限于实验室所有者:在中国开发设备的企业可能不得不将原型机送往其他地方,预订不熟悉的测试设施,并调整生产计划。
中国谴责这些限制措施滥用国家安全权力。测试公司警告称,替代中国的测试能力需要时间,尤其是在制造商需要专业设备或专门技术的情况下。
FCC正在调整什么
FCC负责监管设备授权制度,在电子设备进入市场前检查其是否符合适用的美国要求。对于会发射无线电波的设备,测试可能包括测量射频干扰,即可能干扰其他设备或通信的非预期信号。
实验室负责进行技术测量,认证机构则审核批准所需的证据。新限制措施涵盖这两类机构。对制造商而言,失去使用认可实验室的资格,就意味着必须先找到其他符合条件的设施,才能完成相关授权流程。
FCC表示,对于拒绝给予美国实验室同等机会的国家,该机构将不再认可其境内的测试和认证机构。华盛顿与北京之间没有符合新方案所要求的互惠认可协议。
互认协议允许参与经济体接受依据彼此制度开展的特定测试或认证工作。认可范围取决于协议内容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并不意味着每种产品都会自动获批。
这项地域规则的范围超过了2025年通过的限制措施。此前的措施影响了数十家与中国政府有关联的实验室,但FCC表示,此后中国境内绝大多数实验室仍继续为进入美国市场的电子产品提供测试服务。
实验室为何成为安全议题
卡尔提出的理由,核心在于实验室在产品开发过程中能够接触到的信息。企业申请批准时,可能会在成品上市前数月就分享原型机、设计方案和技术资料。
FCC主席卡尔在解释这项决定时谈到了实验室所能接触的信息:
这些实验室是进入美国通信基础设施的关键门户,其特殊地位使它们能够接触到电子产品的敏感和机密信息,而这些产品往往要在上市数月后才会面世。
FCC表示,不可信的实验室可能让不安全设备进入市场,泄露机密技术,或造成干扰并影响通信网络。其政策将这些安全顾虑与要求美国实验室获得对等商业准入机会结合起来。
对制造商而言,这项调整为审批流程增添了新的要求。他们必须同时考虑实验室是否具备测试设备的技术能力,以及其所在地是否仍符合FCC规定的资格要求。
一起虚假报告案件凸显执法利害
FCC还对个别实验室的工作可靠性采取了行动。2026年6月25日,在调查虚假测试信息后,该机构着手撤销对中国东莞SLG-CPC测试实验室的认可。
该机构称,这家实验室承认提交了多份报告,其中的数据抄自其他报告。调查人员发现,有33个FCC设备授权标识所依据的测试报告完全相同,均由该实验室编制。
SLG-CPC将伪造报告归咎于员工审核流程不足。FCC称,此次行动是其“问题实验室”行动计划下23起撤销实验室授权的案例之一。该计划针对由外国对手拥有或指挥的实验室。
这一案例说明实验室记录的准确性为何重要。认证机构依靠这些记录判断设备是否符合技术要求。如果测量数据是抄来的,而非经规范测试得出,审核流程就会失去所需的证据。
制造商可以在哪里进行测试
美国境内以及符合互惠条件的经济体中的实验室仍可作为替代选择。据称,符合互惠条件的经济体有60多个,其中包括台湾、日本和越南,制造商可以考虑在这些地方安排测试。
FCC还计划简化在美国实验室或其不视为国家安全风险的国家和地区的实验室接受测试的设备审批流程。这将促使制造商在最终排除措施生效前转移相关工作。
在政策讨论过程中,香港的资格认定发生了变化。2026年4月30日的一项提案考虑同时将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实验室纳入限制范围,并允许公众在最终决定前提交意见。随后10月的报道则称,香港实验室可通过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框架下的电信认可安排继续保有资格。
因此,香港的地位有其特定依据,即用于电信测试的认可安排。企业选择测试设施时,关键在于该实验室所在地及其授权是否符合已通过的规定。
对于在中国大陆运营的实验室而言,外资所有权本身并不能解决问题。10月出台的政策据称取决于实验室所在地,而不仅仅是拥有该设施的公司的国籍。
中国如何成为主要测试中心
近20年来,中国在这一领域的地位迅速提升。2007年,中国实验室承担了约13%的相关电子产品测试,美国约占31%。到2025年,中国的占比升至82%,美国则降至不到4%。
这些数字显示,中国的占比上升了69个百分点,美国的占比下降了逾27个百分点。这反映出制造商为将产品推向美国市场而开展必要检测的地点发生了重大转移。
国际测试公司Element解释了这种集中现象背后的商业原因。靠近工厂的实验室可以降低运输成本,也便于工程师在制作原型、检测和修改产品之间更快衔接。
Element谈到了制造与测试之间的关系:
多年来,全球制造商一直受益于中国庞大的测试基础设施,尤其是实验室靠近制造设施,能够降低物流成本、缩短开发周期。要替代这部分测试能力,不可能一蹴而就。
早先的数据显示,在中国完成的测试约占75%。FCC后来公布的82%是2025年的数据,也是卡尔用来说明10月决定影响范围的数字。
转移测试工作可能带来的成本
Element警告称,将测试转移到其他获批实验室可能会导致等待时间延长、成本上升和排期更加困难。制造商也可能更难找到处理少见测试项目的专业人员。
原型机未通过测试时,往往需要修改并再次测量。如果实验室靠近工厂,工程师就能减少运输和排期环节,更快完成这一轮流程。将实验室工作转移到国外后,每次产品需要复测都可能增加耗时。
与早期提案相关的成本估算显示,在美国测试的费用可能是中国的三到四倍。目前尚无全行业估算,说明整体搬迁成本或由此对零售价格造成的影响。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周密警告称,依赖中国测试服务的企业将面临适应政策所带来的费用:
这将给美国产品供应链带来直接且显著的不确定性,同时迫使依赖中国实验室能力的全球企业承担这些政策变化带来的调整成本。
过渡期给了制造商寻找替代方案的时间。它们面临的实际挑战,是在确保新设备有足够测试能力的同时,继续获得每种产品所需的特定测试服务。
迈向2028年12月的步骤
这些限制措施是通过多项决定逐步形成的,并非突然全面关停。了解这一过程很重要,因为早期行动针对的是所有权,而10月的决定则将标准扩大至地理位置和互惠认可。
- 2025年5月:FCC考虑限制由构成国家安全风险的实体拥有、控制或指挥的实验室。当年通过的限制措施影响了数十家机构。
- 2026年4月30日:FCC提出一项范围更广的提案,涉及中国和香港的实验室,并设置公众意见征集程序及可能的过渡期。
- 2026年6月25日:FCC因虚假测试信息对东莞SLG-CPC测试实验室采取行动。
- 2026年10月29日:FCC投票决定,将缺乏必要互惠待遇的国家和地区中的实验室及认证机构排除在外。
- 2026年11月19日:FCC计划就一项关于美国电话号码使用权限的独立提案进行投票。
- 2028年12月1日:实验室限制措施计划于此日生效,此前提交的申请将按现行规定处理。
已持有有效认证的制造商可以继续使用这些认证。准备在之后提交申请的企业,需要将新的实验室要求纳入产品开发和授权时间表。
围绕电话号码的另一场争议
FCC计划于11月19日表决的事项涉及通信系统的另一个部分。该提案将限制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以及其他互联网协议服务提供商直接获取美国电话号码。
该机构称,这项措施旨在保护国家安全和美国民众免受非法自动拨打电话的侵扰。此类电话通过自动拨号系统或录音信息拨出,诈骗者可以借此联系大量潜在受害者。
FCC还计划限制使用其认定存在安全风险的公司设备的服务提供商,其中包括华为和中兴。这些举措与其他措施同时推进,涉及电信连接、无人机、消费级路由器以及含有限制名单上公司组件的设备。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郭嘉昆驳斥了针对实验室和电话号码的措施,指责华盛顿扩大国家安全概念,并动用国家权力打压中国企业。
郭嘉昆表示,这些措施损害中美企业间的正常贸易,不利于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他这样阐述中国的回应:
中方将采取必要措施,坚决维护自身正当合法权益。
北京前沿技术研究院院长张晓荣也批评实验室政策是将商业测试政治化的保护主义举措。当前争议已将安全、市场准入以及重新安排电子产品生产的成本等方面的不同立场交织在一起。
要点
- FCC于2026年10月29日投票决定,自2028年12月1日起,将中国测试实验室排除在电子设备授权体系之外。
- 卡尔表示,2025年中国实验室承担了82%的相关测试,美国占比则不到4%。
- 现有认证仍然有效,截止日期前提交的申请将按现行规定处理。
- 新政策重点考察实验室所在地和互惠认可,扩大了此前依据政府所有权或控制权实施的限制。
- 制造商可能面临测试成本上升、运输时间延长,以及争夺专业实验室资源等问题。
- FCC计划于2026年11月19日就一项涉及直接获取美国电话号码的独立提案进行投票。
- 中国反对这些措施,并表示将采取行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