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门槛将自动化银行业务纳入更严格监管
越南将把自动执行支付的人工智能系统列为高风险系统,适用于个人客户单笔交易金额超过1,000万越南盾或单日交易总额超过2,000万越南盾的情形。机构客户的相应门槛为单笔交易超过5,000万越南盾或单日超过1亿越南盾。相关规定依据越南国家银行行长于9月30日发布的第53/2026/TT-NHNN号通知,自2026年11月15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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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这些门槛意味着监管趋严,而非禁止自动支付。另有规定限制人工智能每日自动交易总额:个人客户为1亿越南盾,机构客户为5亿越南盾。服务提供方还须设定自身内部限额,且该限额可以更低。
这一区别很重要:人工智能系统可能在达到允许的最高支付额度之前,就已被列入高风险类别。两类客户的每日支付上限均为相应每日风险门槛的五倍:个人客户为1亿越南盾对比2,000万越南盾,机构客户为5亿越南盾对比1亿越南盾。
越南银行协会的通知目录显示,该措施涉及银行业人工智能的安全、风险管理和部署条件。其核心原则是,自动化不会取代人的决策权或责任。银行及其他受监管服务提供方仍须对人工智能作出或协助作出的决定负责,包括由外部供应商提供的系统。
哪些系统和机构适用?
部署前,服务提供方必须将人工智能系统划分为高、中、低风险。监督力度和人工干预范围应与系统可能对客户和银行运营造成的影响相匹配。高风险系统须进行影响评估,在投入运行前审查其使用可能造成的后果。
自动化信贷系统也设有金额门槛:信贷金额达到或超过5,000万越南盾时,相关系统即归入高风险类别。与适用于超过规定金额的支付门槛不同,信贷门槛包含恰好5,000万越南盾的情形。
不同报道对适用的信贷功能描述不一。有些称其为自动决定是否授信的人工智能,另一些则称其为自动提出信贷决策建议的人工智能。对于由软件提出建议、但仍由人工保留审批权的银行而言,这一区别很重要。机构在对这类系统进行分类时,需要核对正式发布文本的具体措辞。
该通知的适用范围不止于商业银行,还涵盖信贷机构、外国银行分行、支付中介服务提供方、移动货币服务提供方和征信机构。越南资产管理公司、国家印钞厂和越南存款保险公司也在适用范围内。通知涵盖银行业务、支付中介服务、征信和移动货币业务。
人工智能执行支付前须征得客户同意
银行不能仅凭人工智能支付功能可用,就视为获得了代表客户使用该功能的授权。自动执行支付须以服务提供方与客户事先达成协议为前提,协议应明确系统获准执行的事项。
协议必须说明允许交易的范围、单笔及每日交易总额的限额、有效期、适用条件以及客户终止授权的权利。相关报道还指出,协议须列明暂停条件,以及服务提供方收到终止请求时应承担的责任。
客户必须能够通过相关工具暂停或撤销授予人工智能的权限。因此,相关规定区分了机构在技术上自动执行支付的能力与客户对自动化处理持续有效的同意。报道指出,客户有权随时终止授权,服务提供方收到请求后须立即执行。
客户同意和内部支付限额都不能取代监管规定的上限。客户可以授权一定范围内的交易,但实际执行仍须遵守服务提供方的限额,以及适用的1亿或5亿越南盾每日上限。
人工监督人员须有权叫停系统
高风险人工智能须接受持续监控。监督人员既要有权,也要能实际覆核、调整或暂停系统作出的决定。服务提供方还必须建立应急机制,以便在必要时停止或隔离人工智能系统。
人工干预必须留有记录。日志须记录修改内容、干预时间、执行人员及原因。这样才能重建决策过程及后续处置,而不是仅仅笼统声称有人在监督。
发生严重事件时,银行和电子钱包服务提供方必须启动紧急关停机制,必要时转为人工操作,并采取纠正措施以减少损害。人工备用流程有别于日常审核:它使机构在不依赖受影响人工智能的情况下,仍能继续开展必要工作。
服务提供方不得以系统的自主性、技术特征或其作为第三方产品的来源为由,排除或减轻自身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该通知将人工控制视为一项运营要求,而不只是声明仍有人承担责任。
客户有权获知信息、得到解释并申请人工复核
如果人工智能取代人工与客户直接沟通,服务提供方必须在会话或对话开始时告知客户,他们正在与人工智能系统互动。服务提供方还必须设立专门部门并制定流程,受理和处理有关人工智能使用的投诉。
如果客户对自动化决策提出异议,必须由人工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将作为最终处理投诉的依据。这项要求不应被误解为客户无法寻求其他法律救济;它针对的是服务提供方内部的投诉处理流程。
对于直接影响法律责任、财务义务或客户获取产品与服务的自动化决策,服务提供方必须留存决策依据及关键影响因素。客户提出要求时,相关记录必须能够支持作出解释。
解释决策并不意味着必须披露源代码、详细算法、模型参数或商业和技术秘密。对于涉及欺诈、诈骗、洗钱、恐怖融资或网络安全的决策,服务提供方可以在符合风险控制和客户资产保护要求的前提下说明理由。相关要求是在不泄露可能削弱这些保护措施的信息的情况下,解释决策依据。
数据质量和安全成为部署条件
该通知涉及客户看到人工智能输出之前可能出现的风险。用于训练、测试和运行的数据必须来源明确且合法。机构必须控制数据质量、发现错误和不准确之处、识别数据篡改或投毒,并监控运行期间的数据变化。
数据投毒是指故意污染人工智能系统使用的信息,使其结果变得不可靠或达到攻击者的目的。数据不准确或过时等较常见的问题,也可能扭曲决策。相关规定要求同时关注蓄意干扰和数据质量问题。
人工智能系统投入运行前须接受网络安全评估,此后还须定期评估,并在发生重大变更时重新评估。服务提供方还必须满足数据安全、变更管理、事件处置和日志记录方面的要求。管理框架还须纳入模型、伦理、外包和供应链风险。
部署前,机构必须准备所需文件,评估运行条件是否满足,并取得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因此,引入新模型或变更现有模型,不只是判断其输出是否有用这么简单。
外包不会转移责任
未经书面同意,外部人工智能供应商不得使用机构数据训练、微调或改进模型。这项限制与获准为合同约定服务处理数据是两个不同问题:能够访问信息,并不意味着获准将其用于模型开发。
使用外包系统的机构仍须对运营安全、客户权利、网络安全、个人数据保护和风险管理负责。如果系统损害客户或其他受影响方,机构必须迅速采取纠正措施、保护客户、处理投诉,并依照适用规定赔偿损失。
这些义务将供应商管理与通知中的其他客户保护措施联系起来。即使底层技术来自其他公司,银行仍须能够解释重大决策、复核有争议的结果并干预系统运行。聘请供应商不会免除这些义务。
早期提案展现监管框架的形成过程
最终版通知是在2026年早些时候提出的框架草案基础上形成的。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于4月23日发布的草案分析概述了人工智能系统设计、测试、监控、更新及安全退役方面的管控措施,也介绍了模型漂移的检测方式。模型漂移指系统遇到的数据发生变化时,其行为或准确性随之改变。
该分析介绍了拟议中的措施,以应对涉及性别、族裔、宗教、残障、年龄和社会经济弱势状况的算法偏见。分析还将年度能力评估和对外包人工智能的独立审计列为草案内容。这些属于草案细节,不应自动视为正式发布通知已确认的条款。
越南澳大利亚商会发布的通知草案更新也介绍了拟议中的歧视禁令,以及禁止利用弱势群体的规定。更新还强调了性能和准确性基准、员工培训、事件响应计划和年度治理审查。商会表示,越南《人工智能法》于2026年3月生效;银行业通知旨在落实该法的相关规定。
两家机构对草案的介绍都提到,严重人工智能事件须在发现后24小时内报告越南国家银行,并在事件解决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交结案报告。这些时限见于对草案的说明,但介绍正式发布通知的报道并未确认这些规定。机构应核实最终报告要求,不应未经核对就将草案时限纳入合规计划。
实施时间表与待解问题
该通知自2026年11月15日起生效;在此日期前已投入运行的人工智能系统,须在2027年3月1日前完成安全、风险管理和部署要求方面的合规工作。部分涉及风险管理框架、网络安全检查和人员的规定将分阶段实施,但介绍最终措施的报道未说明具体时间节点。
- 2026年3月:据越南澳大利亚商会介绍,越南《人工智能法》生效。
- 2026年4月23日: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发布银行业人工智能通知草案分析。
- 2026年9月30日:越南国家银行行长发布第53/2026/TT-NHNN号通知。
- 2026年11月15日:通知生效。
- 2027年3月1日:生效日前已投入运行的人工智能系统必须完成规定的合规工作。
在银行扩大人工智能应用之际,这些规定出台了。相关应用包括信用评分、贷款评估、支付欺诈检测、自动化建议和电子身份核验。一家国有银行的匿名高管表示,大多数银行的支付业务仍由人工参与,该高管所在银行的贷款审批也仍保留人工复核。这一说法表明,人工智能辅助与完全自动执行仍处于不同的应用阶段。
现行规定还要求,单笔金额超过1,000万越南盾的线上交易须进行账户持有人生物特征认证。这一金额恰好也是个人客户人工智能支付高风险分类的门槛,但两项要求目的不同:前者用于核验账户持有人身份,后者用于管理自动化系统的风险。相关报道没有说明,在所有情况下,自主支付安排将如何满足生物特征认证要求。
要点
- 第53/2026/TT-NHNN号通知自2026年11月15日起生效。
- 个人客户的人工智能自动支付单笔金额超过1,000万越南盾或每日超过2,000万越南盾时,系统须列为高风险。
- 机构客户的门槛为单笔超过5,000万越南盾或每日超过1亿越南盾。
- 个人客户每日自动支付上限为1亿越南盾,机构客户为5亿越南盾,同时受服务提供方限额约束。
- 相关自动化信贷系统在信贷金额达到或超过5,000万越南盾时,须列入高风险类别。
- 自动支付须征得客户同意,且客户必须能够暂停或撤销授权。
- 有争议的自动化决策须由人工复核,服务提供方必须留存重大决策的依据。
- 外包不会免除机构责任;供应商须获得书面同意,才能将机构数据用于模型开发。
- 现有人工智能系统须在2027年3月1日前完成合规;部分要求将分阶段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