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价持续不降,监管部门着手审查
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计划扩大监管权限,打击成本下降后仍维持高价,或在缺乏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将国内价格定得明显高于其他市场价格的市场支配企业。拟议修订还将针对不公平交易条件、产品质量下降,以及限制消费者直接向卖家购买商品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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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于2026年11月6日就《垄断规制与公平交易法施行令》修订案启动公众征求意见,意见提交截止日期为12月16日。监管机构计划在2027年上半年完成修订,并安排在完成后六个月实施。
这是该施行令中有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条款自2001年以来的首次修订。修订的核心目的是使具体执行规则与法律中更广泛禁止的行为保持一致,即不公平地设定、维持或变更价格。
对家庭消费者而言,拟议修订针对的是一种常见的不满:经营成本上升时,价格迅速上涨;成本下降后,价格却迟迟不降甚至维持不变。对小型企业而言,修订将更明确地保护它们免受市场支配企业阻碍其获取商品、服务、客户或商业敏感信息。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在某一市场拥有足够的力量,能够对价格或交易条件施加重大影响。拟议修订重点针对滥用这种力量的行为。被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可能面临最高相当于相关销售额6%的罚款。
现行价格规则为何不够完善
《施行令》第9条列明了适用法律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禁令的具体行为类别。现行价格条款主要针对价格变动,使委员会在处理不公平的初始定价或高价持续维持等问题时手段有限。
产品上市时定价过高,与现有产品突然涨价,是两种不同的执法问题。根据拟议修订后的第9条第1款,委员会将拥有明确标准,可审查初始定价以及之后的涨价、小幅降价和价格不变等情况。
委员会表示,现行规则要求证明价格出现显著上涨,这一要求难以达到,以致相关价格条款实际上已不再被使用。据监管机构称,该条款仅适用于两起案件。
修正案将把现行韩文标准中的“显著”涨价改为“实质性”涨价。此举旨在降低举证门槛,同时仍会评估成本、市场状况以及相关行为是否不公平。
判断初始定价过高的两项比较
拟议的初始定价不公平性测试要求进行两项比较:价格必须在缺乏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既显著高于供应产品所需成本,也显著高于其他市场同类或类似产品的通常价格。
两项条件必须同时满足。委员会将综合考察供应成本和外部价格,包括海外市场价格,而非仅依据单一比较作出判断。
对于比较国内价格和海外价格的读者来说,实际要点是,调查人员将同时评估企业的成本状况和其他市场的通常价格。拟议修订明确将这些外部价格纳入法律测试。
第二类情形将审查价格变动与供需或成本变化之间的关系,涵盖大幅涨价、仅小幅降价,或在这些基础条件发生变化时维持价格。因此,成本下降后仍维持高价将成为执法明确关注的事项。
拟议修订没有规定判断价格差异是否达到实质程度的具体百分比。委员会仍需在个案中评估差异幅度及其合理性,其决定也将接受法院审查。一名委员会官员表示,法院同样会严格适用实质性要求。
卫生用品调查揭示监管空白
柳韩金佰利此前涉及卫生用品定价的案件,说明了区分设定价格和变更价格的重要性。2018年4月,委员会结束了对涉嫌滥用价格行为的调查,未认定存在违法行为。
该公司在2010年至2017年间涨价140次。其中102次发生在推出新产品或更新产品时。根据委员会的数据计算,这约占记录在案涨价次数的73%。
施行令侧重于现有产品的价格变动,因此难以审查新推出产品的初始价格。对于现有产品,委员会还认定,涨价幅度并未明显高于制造成本及其他相关因素的增幅。
卫生用品价格此后再次受到监管部门审查。2025年12月,委员会对柳韩金佰利、LG优妮佳和KleanNara开展现场检查,以调查在有人担忧国内价格与海外价格存在差异后,相关企业是否可能串通或滥用价格。
委员会在2025年12月的工作计划中还将食品、电影院和在线视频服务列为审查对象,拟调查这些市场的结构以及高价持续存在的原因。拟议修订将为这项更广泛的价格审查工作提供更具体的执法框架。
执法经验促使法律规则重新调整
委员会对企业干预行为的执法记录,显示施行令条文与其最常遇到的行为之间也存在不匹配。委员会依据施行令所列类别记录了6起执法案件,而依据下位规范性公告所列类别记录了24起。
因此,公告所列类别涉及的案件数量是施行令类别的四倍。在两类案件中,公告类别占24起,共30起,占80%。委员会称,这一情况是重新整理规则的原因之一。
四类行为将从公告移入施行令第9条第3款:拒绝交易、缺乏合理依据的交易条件、价格或交易条件歧视,以及施加不利条件。将这些类别纳入施行令,将使执法中经常使用的类别直接进入更详尽的法律框架。
现行结构是在公告中进一步解释施行令所列类别,而仅列于公告中的类别则更多依赖法律解释。委员会希望修订后的结构能让企业更容易预判执法标准。
涉及招聘关键人员的一个类别由于几乎未引发执法行动,将朝相反方向调整,从施行令移至公告。因此,此次变更既会重新整理现有规则,也会增设新规则。
保护范围不再局限于工厂原料
现行禁止阻碍原材料采购的规定,反映了以传统制造业为核心的监管框架。委员会拟以更广泛的类别取而代之,涵盖干扰企业采购、获取、使用或转移经营所需的有形和无形商品或服务。
有形商品是实体物品。无形商品没有实体形态,而服务是向客户或企业提供的活动。扩大后的表述将使该规则适用于各个行业,而不再以进入工厂的原材料为中心。
拟议措辞还承认,企业即使没有完全阻止竞争对手购买,也可能构成阻碍。限制获取、使用或转移经营所需的物品或服务,同样可能妨碍竞争。
对于依赖其他企业基础设施或服务的企业而言,这项修订将把更多种类的访问限制纳入施行令明确列举的类别。调查人员将依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相关规则审查这些行为。
捆绑销售、私人信息与直接销售
拟议增设的三类行为针对市场支配企业利用交易关系限制竞争的方式:捆绑销售、不公平使用保密交易信息,以及阻碍直接面向消费者交易。
限制竞争的捆绑销售,是指以向同一家企业或其指定企业购买另一种产品作为供应某种产品的条件。现行一般不公平交易规则已经涵盖此类行为;修正案将在施行令有关市场支配地位的条款中增设一个独立类别。
有关信息的条款将涵盖在与交易伙伴往来过程中产生或收集的非公开信息,以及随后利用这些信息不公平地与该伙伴竞争的行为。在平台经营场景中,这可能包括从使用平台的企业获取的非公开销售数据。
有关直接交易的条款将针对交易伙伴希望绕过市场支配企业直接向消费者销售时,企业无正当理由进行干扰的行为。该条款还将涵盖干扰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包括有关其他购买途径的信息。
委员会此前已在审查外卖服务领域相关的竞争问题。2026年6月,委员会驳回了外卖平台Baedal Minjok和Coupang Eats在涉及要求给予最优惠待遇的案件中提出的同意裁决申请,随后继续采取执法措施。同意裁决是指通过拟议的纠正承诺解决案件的一种程序。
Coupang Eats还因涉嫌捆绑销售受到审查。2026年10月,委员会就Coupang的Wow会员服务与Coupang Eats的组合是否利用其在网上购物领域的影响力限制外卖市场竞争举行听证会。拟议施行令将更明确地列出与此类行为相关的类别。
消费者权益损害将有专门细则
第9条第6款将增设针对剥削消费者的具体类别。上位法已将损害消费者利益列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一种形式,但现行施行令没有相应的行为类别。
修正案将涵盖无合理依据地设定交易条件,以及大幅降低商品或服务质量、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修正案还将针对不公平限制消费者选择,以及在提供商品或服务过程中施加重大不利条件的行为。
除了收费金额,质量同样重要。如果企业维持价格不变,却大幅减少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消费者获得的价值也会随之降低。拟议类别将为调查人员审查此类损害提供更明确的依据。
消费者权益条款和企业干预条款将分别针对同一交易关系的不同方面。一组规则关注市场支配企业如何对待客户;另一组则关注它们如何对待需要使用其服务或接触其客户的企业。
征求意见及后续步骤
委员会计划审阅利益相关方和其他部委的意见,然后提交修正案进入后续程序,包括由法制处审查。委员会的目标是在2027年上半年完成修订。
主要日期涵盖征求意见和计划实施阶段:
- 2026年11月6日:针对施行令修正案草案启动公众征求意见。
- 2026年12月16日:提交修正案意见的截止日期。
- 2027年上半年:委员会计划完成修订。
- 完成修订后六个月:计划实施;如果按目标时间完成,实施时间可能在2027年下半年。
对企业而言,拟议修订扩大了价格和交易审查需要涵盖的行为范围。初始定价、维持价格不变的决定、使用交易伙伴的私人信息,以及限制与客户直接接触等行为,都将受到更明确的关注。
对消费者和小型企业而言,核心变化是执法规则将更加全面。委员会希望把法律中已有的禁令与涉及价格、质量、获取和选择的具体行为衔接起来。
要点
- 韩国拟出台明确规则,禁止市场支配企业不公平地设定或维持高价。
- 将依据供应成本和其他市场的通常价格,综合评估初始定价是否不公平。
- 价格上涨标准将从“显著”调整为“实质性”。
- 施行令将增设针对捆绑销售、滥用保密交易信息以及干扰直接面向消费者交易的明确类别。
- 消费者权益新条款将针对不合理交易条件、大幅降低质量和不公平限制选择等行为。
- 公众征求意见将于2026年12月16日截止。修订计划于2027年上半年完成,并在六个月后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