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加强对金融客户的保护
中国修订版《金融法》草案拟禁止不公平的格式合同条款,要求销售方根据客户情况匹配金融产品,并限制通过互联网推广以非公开发行方式提供的产品。相关提案于2026年11月2日提交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二次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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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修改将几项日常金融决策纳入关注范围:客户购买产品时接受的条件、销售人员说明的风险,以及人们在网上接触到的投资广告。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必须设定公平合理的交易条件,营销方则须明确履行了解客户的义务。
草案的覆盖范围也不限于个人交易。草案拟将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明确监管机构之间的责任分工,并加强金融风险识别和处置机制。其预期作用是为银行、保险、证券及其他金融活动提供共同的法律基础。
此次11月提交审议是在2026年6月首次审议之后进行的。相关条款仍是立法审议中的提案。草案未给出通过日期、生效日期或下一次审议的时间安排,修订内容的介绍也未具体说明处罚措施或客户寻求赔偿的程序。
金融合同将有哪些变化?
金融服务提供者必须提供公平合理的条款。修订草案特别针对以下格式合同条款:排除或限制客户权利、减轻或免除提供者自身责任,或以不公平、不合理的方式加重消费者和投资者责任。
格式条款是预先拟定、供重复使用的条件。客户通常会在一份现成的书面协议中遇到这些条款,而不是逐条协商。拟议规则针对的是条款中责任的平衡,包括企业要求客户接受什么条件,以及企业自身承担哪些责任。
因此,将责任转向客户的条款也必须符合拟议的公平性要求。对普通购买者而言,实际意义很直接:合同应当清楚说明交易内容,不能利用格式条款不公平地削弱购买者的权益。
修订内容涉及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草案措辞涵盖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将拟议保护落实到提供者设定客户关系条件的环节。
销售方必须了解客户
营销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企业必须加强客户适当性管理。简单来说,适当性是指核实产品是否适合被推荐给的客户,而不是把每位潜在购买者都视为合适对象。
修订草案规定了几项相互关联的义务。营销方必须按照规则要求了解客户情况,如实说明产品和服务内容,充分提示风险,并提供与客户情况相匹配的产品和服务。
如实说明和适当推荐针对销售过程的不同环节。说明产品的运作方式,有助于客户了解自己购买的是什么。核查适当性则是要判断该产品是否应该成为向这位客户提供的选项之一。
拟议要求将销售方对客户的了解与营销过程中提供的信息联系起来。风险提示之外,还须履行适当匹配的义务,这意味着销售方的责任不只是介绍产品并取得客户同意。
互联网营销面临两类要求
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提供者和营销方必须遵守《金融法》、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针对特定产品或服务制定的规则。此外,他们还必须遵守专门规范在线提供或营销活动的规定。
该提案将金融产品本身的规则与产品触达客户的方式结合起来。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供的产品仍须遵守适用于该产品的要求,其在线展示和推广也须遵守相关互联网规则。
这层关联对客户很重要,因为销售产品的屏幕只是交易的一部分。修订草案将在线活动纳入更广泛的金融监管框架,既涵盖服务提供,也涵盖吸引买家的营销活动。
非公开发行产品不得面向公众招揽
修订草案针对通过非公开发行方式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新增了具体限制。草案拟禁止通过互联网及其他渠道发布广告、公开招揽,或变相公开招揽。
非公开发行通常称为私募,面向的是范围有限的合格投资者,而非广大公众。拟议限制针对的是此类产品的推广方式:面向特定对象的产品不得通过面向公众的宣传进行广告推广或招揽。
将“变相公开招揽”纳入规定后,限制范围不再局限于公开呈现为面向公众销售宣传的广告。拟议边界也涉及推广的实质内容,包括试图以间接方式吸引公众的行为。
这项规定与适当性要求相辅相成。适当性关注产品是否适合特定客户;非公开发行限制关注销售方可以通过公开推广接触哪些对象。连同合同条款规定,这些措施分别针对三个环节:吸引买家、推荐产品和设定交易条款。
为金融立法建立共同基础
《金融法》正作为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制定,旨在指导和协调中国的金融法律体系。草案拟将其置于“1+N+X”结构的核心位置。
在这一结构中,“1”代表《金融法》;“N”指规范银行、保险和证券等具体领域的法律;“X”涵盖其他金融法律法规。各领域法律和其他规则将通过制定新法和修订现行法律,与这部基础性法律确立的基本规定保持一致。
这一做法以广泛的法律原则覆盖金融活动中的共性事项,同时将更具体的规则留给规范特定领域的法律。这有助于解释为何同一份草案同时涉及客户保护、监管责任、市场发展和金融风险。
草案还提出,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二次审议稿新增了支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以及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内容。
监管机构的职责分工将更加明确
草案总体上拟将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并按类别和层级实施管理。这种方式既能区分不同活动开展监管,也能确保这些活动均纳入监管框架。草案还提出打击非法金融活动。
监管职责也是重点之一。草案旨在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对监管机构履职的保障,并强化履职问责;同时推动部门之间以及中央与地方之间加强协作。
这些规定针对监管背后的组织机制。金融业务监管有赖于监管机构明确监管对象、厘清职责之间的关联,并确定何时需要协同工作。草案将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纳入这一更广泛的监管职责体系。
二次审议稿还新增了关于资产管理业务以及跨境金融活动监管的规定。资产管理通常是指为客户管理资金或投资;跨境活动则涉及多个司法管辖区。
风险应对将更早启动
草案拟完善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机制,并明确参与处置各方的责任。草案提出早期识别、早期预警、早期报告问题和早期采取行动。
拟议做法旨在解决应对金融困境时法律授权和资源不足的问题。授权决定处置方依法可以采取哪些措施;资源则决定其具备哪些手段来落实应对行动。
风险处置将遵循市场化原则和法治方式。草案还旨在加强金融风险处置与司法程序、刑事执法之间的衔接,将监管行动与法院及打击犯罪的相关机构的工作联系起来。
因此,消费者保护和风险管理都属于同一拟议框架。销售环节的规定关注个别客户受到的对待,监管和处置规定则关注监管机构如何监测金融活动,以及在问题出现时如何应对。
草案如何进入二次审议
目前所述的立法进程主要分为两个阶段。11月的修改是在2026年早些时候首次审议这套拟议框架的基础上推进的。
- 2026年6月: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首次审议《金融法》草案。
- 2026年11月2日: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二次审议,新增了更全面的客户保护措施和针对互联网营销的规定。
二次审议的主要进展,是对金融交易和产品推广作出了更详细的规定。公平的合同条件、如实说明、充分的风险提示,以及对私募产品公开营销的限制,都将明确纳入拟议的共同法律框架。
要点
- 中国《金融法》草案于2026年11月2日进入二次审议,此前已于6月首次审议。
- 金融服务提供者必须设定公平条款,避免以格式条款不公平地限制客户权利或转移责任。
- 营销方必须了解客户、如实说明产品、提示风险,并提供适当的产品。
- 在线金融活动必须同时遵守产品规则以及规范互联网服务提供和营销的规则。
- 非公开发行产品不得通过互联网广告、公开招揽或变相公开招揽进行推广。
- 草案总体上涉及监管覆盖、协调、问责以及更早采取金融风险应对行动。
- 相关提案仍处于立法审议阶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