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减免出台,但设有严格的年度营收上限
越南推出一项政策,对符合条件、年营收不超过100亿越南盾的家庭经营户、个体经营者和企业,减征30%的应缴所得税。该措施适用于2026和2027两个纳税年度,资格按年度分别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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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总理 Nguyễn Văn Thắng 于2026年10月29日签署第398/2026/NĐ-CP号法令,以落实国会第43/2026/QH16号决议。该法令于签署当日生效,允许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通过常规申报或企业所得税预缴申请减免,无需等到年度税款核算完成后再办理。
财政部估计,该政策将在两年内使政府收入减少约6.7万亿越南盾。预计营收门槛将覆盖99.86%的个体经营者和家庭经营户,以及81.1%的企业。
如果一家企业应缴所得税为1亿越南盾,可减税3000万越南盾,最终应缴7000万越南盾。减免额按应缴税额计算,而非按销售收入计算,也不是直接降低税率。增值税不在此项措施范围内。
主要条件是企业全年实际营收。纳税人可以根据合理预期,先按营收不超过上限的情况申请减免;但如果全年营收最终超过100亿越南盾,就必须补回减免的税款。对于接近这一金额的经营者,追踪总营收已成为管理纳税义务和企业运营资金的一部分。
哪些个体经营者和家庭经营户符合条件?
第398号法令第2条适用于因生产或经营活动取得收入的居民个人。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登记为家庭经营户经营者的人,以及获家庭成员授权代表经营户行事的人。
减免适用于所有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所得所应缴的个人所得税,无论采用何种税额计算方式。工资、薪金所得不在政策范围内。
个体经营者的年度营收资格依据第68/2026/NĐ-CP号法令第4条和第5条确定,并按第141/2026/NĐ-CP号法令修订。经营者必须将其所有经营活动的营收合并计算,而不能按不同店铺或经营活动分别评估。
第141号法令还规定了另一项免税政策:年营收不超过10亿越南盾的家庭经营户和个体经营者,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新的30%减免适用于实际产生的所得税义务。因此,已经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经营者,在这项措施下没有可减免的税款。
申报和调整分别使用三种表格
预计年营收不超过100亿越南盾的个体经营者,可使用法令附件中的01号表格申请减免,并在提交适用的季度、上半年、下半年或年度纳税申报表时一并报送。
代扣税款、提交申报或代经营者缴税的组织和个人,应使用02号表格。在适用情况下,他们可针对相关安排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税款申请减免,并按月、按季度或针对单笔交易申报。
个人累计营收超过上限时,使用03号表格冲回减免。三种表格用途各不相同:直接申请减免、通过代办纳税事宜的一方申请减免,以及在营收条件发生变化后更正申报。
即使税务由其他组织代为处理,经营者仍须监控所有经营活动的营收。最终资格根据个人全年实际总营收判定,包括特定代扣税或申报安排之外的经营活动。
营收超过100亿越南盾会怎样?
全年营收恰好为100亿越南盾仍在限额内,因为法令规定的门槛是“不超过”该金额。一旦全年实际营收超过上限,个人即失去该纳税年度的减免资格,并须补缴此前减免的税款。
补缴金额涵盖当年已申请的减免。随着营收接近门槛,优惠不会逐步减少,因此一旦超过上限,除了经营活动增加所带来的相应义务外,还可能产生额外税款。
个体经营者必须在年初以来的累计营收首次超过100亿越南盾的期间,随该期纳税申报表提交03号表格。因此,经营者需要在营收越线时采取行动,而不是默认等到年度税务结算时再处理。
因重新评估而产生的额外个人所得税,在超过门槛所属期间的申报截止日期前不计滞纳金。这为经营者更正此前的减免提供了明确期限。
对于一家在年底前追加进货的商店而言,实际问题在于现金流:此前通过减税省下的钱,可能正值企业需要资金采购和支付运营成本时又要缴回税务机关。追踪累计营收有助于经营者预判这笔支出。
企业可减少季度预缴税款
第3条规定,对依据越南法律设立的符合条件企业和组织,减征30%的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类别包括公司、合作社、合作社联盟、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取得收入的组织。
预计年营收不超过100亿越南盾的企业,在缴纳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款时,可自行计算减免额。预缴款是指企业在年度最终税款结清前,于年内分期缴纳的税款。
在相关年度纳税期间,减免适用于法令所涵盖的公司所得,无论采用何种企业所得税计算方式。已享受其他税收优惠的企业也可符合条件。
现有优惠应先行适用,再对剩余应缴企业所得税计算额外的30%减免。因此,企业须先确定适用这些优惠后的剩余纳税义务,再计算新的减免额。
实际年营收超过上限的企业必须申报并缴纳差额。企业滞纳金的处理遵循适用规定,包括第252/2026/NĐ-CP号法令所列条款。针对个体经营者、在超过门槛所属期间申报截止日期前不计滞纳金的具体保护措施,则另行规定于个人所得税规则中。
企业营收不只包括销售收入
企业在核查资格时,必须将商品销售、服务提供、金融活动和其他收入合并计算。商品销售和服务收入部分应按规定扣除相关收入抵减项。
附属单位和经营场所的营收也计入其中。公司合并年度财务报表所反映的这些营收,构成评估100亿越南盾上限的总额。因此,计算范围不只限于公司总部记录的经营活动。
拥有多个经营场所的公司,需要将各场所营收与其他符合条件的营收和收入类别合并评估。若只看单个场所的销售额,企业可能无法准确判断自身资格,之后还可能需要补缴税款。
在这项政策中,营收和应税所得承担不同作用。营收决定企业是否符合规模上限;扣除现有优惠后的应缴所得税,则决定30%减免的金额。将这两项计算分开,有助于说明为什么两家符合条件的企业获得的减免金额可能不同。
拆分公司不会重置上限
根据第43号决议于2026年8月24日生效后分立或拆分设立的公司,还须遵守一项额外资格规则。如果新设企业的年度营收合计超过100亿越南盾,这些企业将无法享受减免。
计算时须合并相关纳税年度内由原公司分立或拆分设立的所有企业营收。该规定旨在防止超过上限的企业仅靠将经营活动分散到多个较小的法人实体,就获得减免资格。
第398号法令还涉及某些较短的企业所得税首个或最后一个纳税期间。这些情况可能发生在公司新设、变更法律形式或所有权、合并、分立、解散或进入破产程序时。
如果此类期间不足三个月,并与2026或2027纳税期间合并,则营收和税收减免按相关2026或2027纳税期间的12个月计算。采用合并纳税期间的企业,在评估减免时必须考虑这一具体规则。
可重新核算此前缴款并在之后更正
已提交纳税申报表但未申请减免的个体经营者,可以修改或补充申报表,也可以在年度纳税汇算清缴时核定减免额。汇算清缴是指根据完整的年度数据结清当年纳税义务。
按营收比例计算个人所得税且已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依据税务管理规定,将多缴部分抵扣其他纳税义务、申请退税,或结合采用这两种方式。这样,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可追回申请减免前多缴的税款。
更正申报、税务检查和审计也可能改变原有的所得税应缴额。如果调整导致2026或2027年度应缴税款增加,只要纳税人仍符合资格条件,新增税款也可享受30%减免。
如果基础应缴税额减少,减免额也必须相应下调。由此产生的多缴税款,随后按照适用的抵扣和退税规则处理。这些调整适用于个体经营者和企业,确保优惠金额与更正后的纳税义务相符。
适用两个纳税年度,每年分别核定资格
财政部的估算显示,与企业相比,该政策覆盖的个体经营者和家庭经营户比例更高。前者预计覆盖率为99.86%,比企业的81.1%高出18.76个百分点。这些数字是根据营收门槛估算的覆盖比例,纳税人是否符合资格仍取决于其全年实际营收。
主要日期如下,反映了国会决议与实施规则之间的衔接:
- 2026年8月24日:第43/2026/QH16号决议生效,并确定了针对分立或拆分设立公司的限制所适用的日期。
- 2026年10月29日:副总理 Nguyễn Văn Thắng 签署第398/2026/NĐ-CP号法令,该法令于同日生效。
- 2026和2027纳税年度: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享受减免,但每年均须通过营收测试。
一家企业可能在某一年符合条件,而在另一年超过上限。因此,经营者需要分别评估2026年和2027年。每年都可以提前享受减税带来的资金节省,但最终能否保留减免,取决于全年营收数据。
要点
- 年营收不超过100亿越南盾的符合条件企业,在2026和2027年可减征30%的应缴所得税。
- 减免适用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以及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不在范围内。
- 个人使用01号表格申请,代为申报者使用02号表格,个人营收超过上限时使用03号表格调整。
- 企业可将减免用于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但须先适用其他税收优惠。
- 实际营收超过100亿越南盾,将导致该年度失去资格,并须补回已减免的税款。
- 财政部估计,该政策将在两年内使预算收入减少6.7万亿越南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