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难者面临搬离令和巨额住房费用
东京地方法院于2026年10月26日裁定,11名福岛避难者须搬离位于东京和埼玉的政府职员住宅,并支付约2440万日元的未缴住房费用及其他费用。这些住宅是在2011年3月东京电力公司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后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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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审法官池田朋子裁定,福岛县于2017年3月依法终止了免费应急住房安排。法院还认定,福岛县将避难者尚未搬离一事告知其亲属,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并判令县政府支付共计30万日元的损害赔偿。
原告曾要求获得1100万日元赔偿,主张搬离和支付住房费用的要求给他们造成了精神痛苦。他们表示无法接受判决,正在考虑上诉。搬离令和金额高得多的付款义务,使他们既要面临搬迁,也要承担沉重的经济负担。
此前,最高法院于2026年1月9日作出另一项判决,维持要求另一名福岛避难者搬离东京一处政府公寓的裁定。这项判决暴露了法官之间的明显分歧:对于逃离官方疏散区域外地区的人,政府部门应如何评估他们持续的住房需求。
这两起案件都涉及同一个现实问题:作为应急住所提供的住房成了人们多年居住的家,但居住的法律许可仍属临时性质。两案结果也表明,法院可以维持搬离令,同时认定政府在对待居民的其他方面存在过失。
地方法院作出哪些裁决
核事故发生后,11名原告搬入福岛县安排的公职人员住宅,这些住宅被用作应急临时住房。他们的住所位于东京和邻近的埼玉县,远离他们离开的社区。
灾难发生六年后,福岛县于2017年3月底终止向指定疏散区域以外的避难者提供免费住房。此后,县政府要求收回这些住所。在2026年10月审理的诉讼中,避难者对这一决定提出质疑并要求赔偿,福岛县则提出反诉,要求他们搬离。
池田法官接受了县政府关于终止免费住房安排合法的主张,并支持其要求原告腾退住所的请求。法院还判令原告支付约2440万日元的未缴住房费用及其他费用。
隐私权侵害的认定涉及另一项行为:将居民未搬离的信息告知其亲属。法院就此判赔30万日元。这笔赔偿与居民的付款义务相互独立,因此双方都因不同的行为而受到法院裁定约束。
谁算自愿避难者?
事故发生后,原告居住在政府未发布疏散令的地区。离开这些地区的人通常被称为“自愿避难者”,以区别于被正式要求撤离的居民。
这一分类成为住房援助的关键。从2017年4月起,福岛县停止向来自疏散区域以外的人员延长免费应急住房安排,同时继续为符合条件的疏散区域内居民提供援助。
对一个正在考虑是否返乡的家庭而言,行政边界只是决定因素之一。最高法院法官三浦守在2026年1月的异议意见中主张,政府部门还应考虑个人具体情况,包括健康、就业、家庭关系以及获得稳定住所的能力。
应急住所如何演变为长期法律纠纷
围绕住房的纠纷历经多年。另一起最高法院案件详细记录了一名居民的住所如何从免费灾害救助住房,变成福岛县试图收回的公寓。
该居民离开了南相马市一个不在疏散区域内的地区,并于2011年7月前后入住东京江东区东云国立政府职员住宅小区的一套公寓。福岛县请求东京都协助开展《灾害救助法》下的救灾工作后,东京方面免费提供了该公寓。
- 2011年3月11日:地震及随后发生的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迫使居民离开社区。
- 2011年7月前后:后来提起最高法院诉讼的居民获得东云免费住所。
- 2015年6月:福岛县决定,从2017年4月起,将疏散区域外避难者从应急住房救助转为其他援助措施。
- 2016年6月:东京都在专门申请类别下预留200套公营住房,供符合条件的疏散区域外避难者申请。
- 2017年3月31日:该类避难者的免费应急住房安排结束。
- 2019年3月31日:福岛县替代性安全网住房合同的最长延长期限届满。
- 2026年1月9日:最高法院驳回东云居民的上诉。
- 2026年10月26日:东京地方法院裁定,另一起案件中的11名原告须搬离并支付住房费用。
1月的上诉案与10月的地方法院裁决属于不同诉讼。最高法院判决终结了东云个案;10月案中的11名原告则表示正在考虑自行上诉。
最高法院为何维持搬离令
最高法院第二小法庭在其1月9日判决中驳回了东云居民的上诉。判决维持了下级法院要求该居民腾退住所的裁定。这是最高法院首次就要求福岛自愿避难者搬离政府职员住所的纠纷作出判决。
福岛县推出了一项安全网安排,符合条件的居民可以签订合同并支付住房费用,以暂时继续居住。该居民收到了有关安排的信息,但没有同意签订合同,并在2017年3月之后继续占用公寓。
多数意见维持了该居民无权占用公寓的认定。多数意见将福岛县终止免费住房安排的决定是否合法,与该居民是否拥有继续居住在特定房屋中的现有权利,视为两个不同问题。
因此,合同关系成为决定性因素。免费安排结束后,该居民没有替代协议却继续居住,因而不享有多数意见所认可的居住权。
福岛县为何能要求收回国有公寓
东云公寓属于日本中央政府,而非福岛县。这种所有权安排带来了另一个法律问题:福岛县并不拥有该房屋,为何能够要求有人搬离?
福岛县已获得中央政府许可使用这套公寓,并支付规定的使用费。县政府主张,该居民继续占用公寓妨碍了其经批准的使用。为保护自身利益,县政府请求行使中央政府作为所有权人的权利,收回房屋。
这种法律机制称为代位行使。在此情形下,它指为保护自身法律利益而行使另一方的请求权。最高法院认可福岛县可以行使中央政府的所有权请求权,以要求收回房屋。
高须顺一法官赞同判决结果,但审视了这一理由的适用界限。他解释说,使用中央政府财产的许可受到用途和期限限制,与普通的私人租赁协议不同。
高须考虑了经过的时间,以及旨在达成安全网合同的调解未能成功。他认为,到下级法院诉讼结束时,达成此类协议的可能性已经消失,因此福岛县可以通过行使所有权人的请求权来要求收回公寓。
三浦主张逐一审查住房需求
主持最高法院庭审的法官三浦守提出异议。他质疑福岛县能否通过代位行使提出收回房屋的请求,也质疑对疏散区域外避难者的处理方式。
三浦认为,福岛县获准使用公寓的目的,是在该居民居住期间为其提供住所。在他看来,居民继续居住符合这一目的,因此通过中央政府的所有权要求其搬离,法律依据并不充分。
他还主张,在未适当审查个人情况的情况下,终止所有疏散区域外居民的免费住房安排,超出了政府部门依法行使裁量权的范围。他倾向于驳回福岛县收回房屋的请求,或者将案件相关部分发回重审。
三浦的观点要求审查特定居民是否仍需要应急住房,以及能否获得合适的替代住所。他主张,评估灾害救助的临时性质时,也必须同时考虑援助需求是否持续存在。
除污认定说明了分歧所在
三浦以有关污染和除污工作的数据支持其批评。到2012年2月,福岛县已有41个市町村被指定为“特别除污区域”或“污染状况重点调查区域”。
到2017年3月底,也就是疏散区域外避难者的免费住房安排终止之时,只有5个市町村被解除相关指定。其余36个约占最初41个市町村的88%。其中包括福岛市、郡山市、磐城市和南相马市,最高法院上诉人曾居住在南相马市。
异议意见审视了政府不同决策所采用的两项辐射基准。预计年剂量20毫希沃特是设定和解除疏散令的标准之一。除污调查规则采用的基准与每年额外1毫希沃特的剂量有关,并以每小时0.23微希沃特的空气剂量率表示。这些单位衡量的是不同时间跨度内的辐射暴露。
三浦的主张是,即使某人居住地不在疏散区域内,评估时仍应同时考虑适用于其所在社区的污染规则。他认为,继续撤离受影响地区有合理依据,并主张住房决定应考虑每个人的具体情况。
他的异议意见还援引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联合国《国内流离失所问题指导原则》。他依据其中关于适足住房、自愿返回和重新安置的规定,支持对日本灾害法作出重视居民持续住房需求的解释。
有哪些援助?接下来会怎样?
福岛县的替代措施包括协助居民迁入县内永久住房,为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提供租金补助,以及请求其他县协助避难者申请公营住房。东京都专门为此预留的200套住房也是应对措施之一。
2017年2月推出的安全网计划提供了另一种临时途径。居住在中央政府职员住宅中的符合条件居民,可以签订需要支付费用的合同,初始期限不超过一年及相关财政年度。合同最长可延长至2019年3月31日。
三浦认为,这些措施不足以证明终止整个类别的应急住房安排是合理的。他指出,安全网合同期限有限,通过申请获得公营住房也存在不确定性。异议意见还提到,在1月判决作出时,大熊町和双叶町的避难者仍可继续使用应急住房。
10月案的原告如今面临是否对判决提出异议的现实选择。他们表示正在考虑上诉,但有关判决的报道未说明上诉提交日期、开庭日期或搬离住所的期限。他们的住房费用和搬离令,与福岛县因侵犯隐私而承担的较小金额赔偿责任并存。
核心分歧依然明确:法院维持了居住安排的终止,而三浦主张,作出灾害援助决定时必须更仔细地审查仍依赖这些住所的人们的情况。
要点
- 东京地方法院于2026年10月26日裁定,11名福岛避难者须搬离位于东京和埼玉的住房。
- 原告被判支付约2440万日元的未缴住房费用及其他费用。
- 福岛县须因将原告继续居住的信息披露给其亲属而支付30万日元。
- 法院维持了福岛县于2017年3月终止免费应急住房安排的决定。
- 最高法院于2026年1月在另一起案件中维持了另一名避难者的搬离令。
- 法官三浦守提出异议,认为应更仔细地审查个人住房需求。
- 10月案的原告表示正在考虑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