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环境法改革将检验风险筛查、垃圾收运与地方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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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tnam Environment Law Overhaul Puts Risk Screening, Waste Collection and Local Accountability to the Test

拟议削减90%,执法监管成为重点

据越南国会科学、技术与环境委员会称,越南国会正在审议一项环境监管改革方案,拟将目前必须开展环境影响评估或取得环境许可证的主体减少约90%。

目录
  1. 拟议削减90%,执法监管成为重点
  2. 在投资决策代价高昂之前识别风险
  3. 工业园区豁免须以处理系统投入运行为条件
  4. 小型工厂也可能危及社区
  5. 垃圾分类必须经得起收运环节的考验
  6. 厨余垃圾凸显处理能力缺口
  7. 回收与能源回收需要明确先后顺序
  8. 回收资金与公共支出受到审视
  9. 检查人员需要设备、证据和明确的触发条件
  10. 数字记录必须便于公众监督
  11. 碳交易需要明确权利和可靠测量
  12. 要点

2026年10月24日,在第十六届国会第二次会议期间,议员在河内举行的讨论中,就工业废水、生活垃圾、污染监测和碳交易等事项提出保障措施。国会主席陈青敏还要求说明,企业缴入越南环境保护基金、用于回收支持的8870亿越南盾为何尚未拨付。

核心问题在于如何务实取舍:越南希望企业减少花在审批上的时间,同时提升公共部门在运营期间发现并制止污染的能力。这将使监管工作从项目启动前审查申请,更多转向检查设施、核查监测记录,并在事后响应警报。

司法部长黄青松介绍,该提案将修订现行法律171条中的78条,并新增两条;他介绍时也提到了修订79条、新增三条的数字。提案拟将环境项目类别从四类减为三类,将环境评估标准组别从三组减为两组。

陈青敏表示,应简化程序,但不能降低责任,尤其是涉及公共健康时。议员们将这一原则与具体决策联系起来:何时评估工厂风险、由谁确保分类后的垃圾不被混装、检查人员如何取得证据,以及污染跨越省界时由谁负责。

这些变更仍是提交立法机构审议的提案。目前尚未明确最终通过日期、生效日期,也未规定拟议垃圾分类安排在全国实施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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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投资决策代价高昂之前识别风险

来自同奈省的议员黎黄海质疑一项草案条款,该条款规定,对于需要批准投资政策的项目,应在投资政策获批后开展环境影响评估。投资政策批准是一项早期决策,允许拟建项目进入更详细的筹备阶段。

环境影响评估通常简称EIA,用于预测项目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的影响,并确定防止或减少危害的措施。黎黄海认为,应在投资决策仍处于筹备阶段时识别重大环境风险,并与投资和建设法律协调衔接。

如果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才发现问题,投资者可能被迫改变项目选址、规模或技术方案,甚至放弃项目。黎黄海表示,这会浪费企业和公共机构的时间与资源。

来自兴安省的武红鸾指出了另一项程序衔接问题:详细建设规划需要环境信息,但规划获批前,评估申请可能无法提交。她要求明确环境影响评估审查、详细规划、建设许可和项目审批之间的先后顺序。

来自奠边省的卢氏鸾询问,如果详细建设规划中的废水或废弃物安排与环境影响评估审查结果相冲突,应修改哪份文件。厘清这一顺序,将让企业和官员更清楚如何满足这两套要求。

工业园区豁免须以处理系统投入运行为条件

设在工业园区或工业集群内的项目,是拟议豁免措施的重点。对园区基础设施进行评估可以覆盖共用设施,但各工厂可能带来不同的排放、废弃物或排放地点。

陈青敏表示,只有在环境处理基础设施全部建成后,才应适用豁免。他主张将产生大量排放或危险废弃物,以及进口废料的项目排除在豁免范围之外。

来自富寿省的邓碧玉建议,根据行业、技术、废弃物特性和实际处理能力来检验项目是否符合豁免条件。她还希望在出现新风险时追加评估。卢氏鸾要求明确未使用共用废水处理设施的项目如何处理,包括工业废水流量低于每日100立方米的情况。

来自广治省的阮明心谈到基础设施不完善、但已投入运营的工业区。他建议设定完工期限,并明确基础设施投资者建设、运营、维护处理设施及披露设施状况的义务,同时制定废水超标时的协调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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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工厂也可能危及社区

来自岘港市的阮飞雄反对将集中居民区和饮用水源排除在第28条所列的环境敏感因素之外。他希望保留这两项因素,并由政府设定可量化的门槛。

来自清化省的潘氏翠玲认为,受影响区域和污染风险应比土地面积本身更受重视。威胁水源的小型工厂,可能比环境影响有限的大型开发项目更需要严格审查。

来自同塔省的杜氏秋草建议将累积影响纳入评估。多家设施可能分别符合各项要求,但排放总量却使同一条河流或周边环境不堪重负。她建议综合考虑项目技术、位置、环境敏感性以及受纳环境的承载能力。

国会委员会建议从污染物浓度和污染物总负荷两方面控制废水。浓度衡量一定水量中含有多少污染物;负荷则衡量排放的污染物总量。委员会还要求定期公布流域环境承载能力,即水系在符合环境要求的前提下能够接纳多少污染物。

对于影响邻省的项目,邓碧玉建议征求受影响地方政府的意见,设定答复期限,并建立解决分歧的机制。即使各项许可证由地方分别核发,共用河流也需要协调机构和共享数据。

垃圾分类必须经得起收运环节的考验

来自岘港市的陈孟辉建议,根据第77条,将维持垃圾分类与服务质量评估、完工验收及付款挂钩。这样一来,保持垃圾分类收运就会成为收运方合同履约的一部分。

他针对第75、77和78条提出的建议,要求地方安排明确垃圾类别、储存方式、接收机构和处理去向。还应向住户清楚说明如何测量垃圾重量或体积,以及如何计算费用。

来自同奈省的黎努翠阳希望为不同垃圾类别安排单独的收运车辆、时间表和路线。如果收运方拒收垃圾,应说明原因,告知住户如何纠正问题,并通知主管部门。

陈孟辉认为,只有在居民已获得充分指导并能使用适当收运服务的情况下,才应允许拒收。黎努翠阳建议,对正确分类的住户降低收运费用,对未分类者予以处罚;来自金瓯省的阮平新也主张实行费用激励。

来自金瓯省的黎氏玉玲建议,根据当地基础设施条件允许分为两类或三类,并在过渡阶段先将可回收物与其他垃圾分开。国会委员会主席阮青海支持考虑先采用两类分类方案,同时逐步提升收运和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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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余垃圾凸显处理能力缺口

来自兴安省的阮氏水银表示,厨余垃圾占生活固体废弃物的50%以上,而将其制成有机肥料的处理能力仅能满足近13%的需求。她认为,垃圾分类必须配套能够利用分类后物料的设施。

这些数据表明,厨余垃圾应成为投资决策的重点:生活垃圾中超过一半是需要适当收集和处理的物料。阮氏水银建议,先在已有相应处理设施的地区单独收集厨余垃圾。

陈孟辉和潘氏翠玲建议,在市场、学校、集体厨房和住宿经营场所周边建设本地或集群式处理设施。他们的建议包括配备专用储存设备、提供操作指引、采用适宜技术,并为所得肥料的安全农业利用作出安排。

玉玲提醒,厨余垃圾含水量高、腐烂快、易产生异味和受污染的液体,因此必须妥善处理。她建议给予地方灵活性,让地方政府选择与自身处理技术相匹配的分类模式,并随着基础设施改善逐步升级。

翠阳还希望将电池、灯泡、药品、油漆及含有这些物质的包装单独分类,以降低其对健康和环境的风险。来自同塔省的范文和呼吁明确电子废弃物的责任归属,包括电池和太阳能系统所用设备。

回收与能源回收需要明确先后顺序

翠阳建议,优先对无法再利用或回收的垃圾进行能源回收,在符合环境要求的情况下通过焚烧发电。她还主张分阶段停止直接填埋未经处理的垃圾,以取代较为笼统的限制目标。

她建议要求各省人民委员会制定替代性处理设施投资计划,并每年向政府报告。大型城市和垃圾产生量较大的地区应建设综合设施,涵盖分类、回收、获许可的危险废弃物处理,以及对剩余物料进行能源回收。

翠阳表示,应根据技术、处理效果、减少填埋的程度以及是否符合环境标准来评估投资者。处理能力、初始建设成本和最低投标价只能作为决策的一部分。服务合同应明确垃圾数量、环境标准、灰渣管理、验收程序和价格调整方式。

范文和建议允许各省共用大型处理设施,并以同塔省和永隆省可能合作为例。他还要求为山区和公共财政收入较弱的地区提供预算、土地和基础设施支持,因为这些地方更难吸引商业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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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资金与公共支出受到审视

拟议新增的第72a条将规范从废弃物中回收再生材料,并授权政府制定产品和商品回收率路线图。草案还鼓励将废弃物再利用为材料或燃料,并通过激励措施促进使用再生原料。

对生产者和进口商责任的修改,将取消通过越南环境保护基金缴纳资金的现行选项,改为其他旨在切实实现收集和回收的安排。陈青敏对尚未拨付的8870亿越南盾提出质询,使现有款项的处理方式与替代制度的设计一并受到关注。

国会委员会要求设置过渡期,或允许同一类别产品之间抵扣义务,以便回收基础设施追上要求。阮青海还呼吁,根据企业的履行能力设定相关义务。

委员会建议每年国家预算支出中至少安排2%用于环境保护。来自永隆省的阮氏金草支持这一拨款比例,但希望支出公开透明,针对已确认的问题,并依据成效进行评估,尤其是垃圾收集、处理和污染治理方面的成效。

杜氏秋草要求明确垃圾被非法转移或处理不当时的责任。根据她的提议,即使签订了收集或处理合同,垃圾产生者仍须与接收运营方共同承担履行法律义务的责任。

检查人员需要设备、证据和明确的触发条件

卢氏鸾描述了在山区执法的困难:工厂分散,抵达现场需要时间。夜间排放、间歇性倾倒或焚烧废弃物可能转瞬即逝,留给检查人员收集证据的时间很短。

她建议增加专业人员、经费、快速测量设备、移动采样工具,并开放监测数据库。地方政府新增职责的同时,也应配备技术人员并提供操作指引。

邓碧玉建议根据风险、合规记录、监测结果和经核实的公众投诉,按照第48条选择设施进行检查。超过许可阈值的警报、处理设备停运或事故迹象,都应触发及时检查。检查计划还应做好协调,减少对守法企业的重复检查。

国防、安全与对外关系委员会委员、议员阮玉山建议设置高、中、低三个检查风险等级。来自西宁省的阮廷春呼吁开展定期监测,而不是主要依靠事发后处罚。

陈青敏支持将机构负责人的责任与可量化的环境质量指标挂钩,并定期公布和审查这些指标。来自胡志明市的阮武忠建议追究省人民委员会主席的责任,每年公开环境支出和污染热点治理进展,并要求污染者承担预防、处理、修复和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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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记录必须便于公众监督

草案拟将国家环境与气候数据库接入国家数据中心和国家公共服务门户。电子记录将涵盖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回收、处理和交接,并支持在线评估和许可证办理。

国会委员会建议在监测数据链中采用识别码、时间戳和电子日志。委员会要求对非法干预、删除或伪造数据分别设定处罚,包括暂停或撤销专业资格许可。委员会还希望公开监测服务提供方的能力信息,并允许将可靠监测数据作为法律证据。

议员、河内医科大学医院院长阮兰孝建议将环境记录与健康数据关联起来,包括呼吸系统和心血管疾病的入院情况。他希望空气质量通报包含针对易感人群的实用健康建议。

阮兰孝还要求对新环境技术试验严格限定时间和范围,实行持续监测、结果公开和资金保证。对于已经通过辐射安全评估的放射治疗和核医学设施,他建议免于环境影响评估,或采用合并审查程序,以缩短扩大癌症治疗服务的延误。

阮明心呼吁公众能够便捷地获取环境信息,无须为已公开的数据另行申请。阮飞雄建议根据第157条,社区监督建议最迟应在30天内得到答复;杜氏秋草则要求公开说明如何处理公众意见和污染投诉。

碳交易需要明确权利和可靠测量

卢氏鸾建议制定统一的排放清单方法和碳信用创设标准,并建立登记与核证制度。山区省份拥有森林资源,但往往缺乏测量碳储量、核实减排所需的人员和资金。

碳信用代表经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或清除量。卢氏鸾希望明确所有权、利益分享和出售权,并建立防止同一减排量被重复计算的保障措施。她还建议为小型项目提供测量和核证费用方面的支持,公开交易价格,并管控国际转让,以保护越南的排放目标。

阮氏金草要求统一第3、39、139和159条的规定,明确减排量能否直接交易,还是必须先获认可成为碳信用,以及由哪些机构核证或批准。委员会建议对大型排放源或排放剧烈变化的排放源每年进行清单核算;排放稳定的设施可每两年核算一次,情况发生变化时则须报告。

10月24日的讨论还涉及海洋与岛屿资源法案。阮青海呼吁统一管理海域空间;国会副主席阮鸿延则要求明确综合空间协调与受行业法律管辖的活动之间的职责划分。两场讨论都将协调机制置于核心位置,以管理超出单个项目或地方范围的环境影响。

要点

  • 国会委员会估计,根据提案,需要开展EIA或取得环境许可证的主体数量将减少约90%。
  • 议员希望提前开展风险筛查,并对工业园区豁免设置严格条件。
  • 垃圾分类提案将住户责任与分类收运、适当处理和费用透明挂钩。
  • 议员质疑尚未拨付的8870亿越南盾回收款项,并提议将环境预算拨款比例设为至少2%。
  • 加强检查需要配备人员和采样设备,确保监测记录可靠,并明确地方负责人的责任。
  • 碳市场提案涉及所有权、核证、社区利益和国际转让。
  • 相关法律仍在审议中,实施期限尚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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