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罗勒品种引发全国种子政策争论
四种受保护期限为12年的圣罗勒品种(2024年至2036年),让泰国面临一个影响更广泛的抉择:如何奖励植物育种者,同时又不让农民更难留种、分享种子或负担种子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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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RAM公司的Kaewjuree 01、02、03和04号品种依据泰国1999年《植物品种保护法》登记。它们获得保护引发了菜农的担忧。与此同时,农业厅正在研究修改法律,使泰国法律更接近UPOV 1991,即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国际框架。
农业厅的法律改革问答将2024年至2026年列为研究、分析和起草阶段。泰国尚未加入UPOV。修订法律的最终条款和是否加入该公约仍未确定,目前也未宣布议会表决或加入日期。
在泰国农业记者协会与泰国农业大学于2026年10月22日联合举办的一场讨论会上,政府官员、育种者、种子企业和农民代表表达了截然不同的预期。支持者期待改革带来投资,并加强品种在海外的保护。反对者担心农民将需要年年购买种子,并受到限制,无法在社区内交换种子。
罗勒争议让这些担忧变得具体。在班丹县班农萨万村,69岁的社区菜农努占·顺纳隆谈到,她向市场商贩出售罗勒,每笔订单约值20泰铢。这些小额收入有助于支付家用餐食开支。她担心,出售自己种了多年的植物可能会变成违法行为。
对收入如此微薄的种植者来说,弄清自己种的是什么品种,以及哪些活动需要获得许可,可能和一包种子的价格同样重要。
罗勒品种登记实际涵盖什么
农业厅确认,目前有五种圣罗勒品种受保护:CPRAM公司的四种Kaewjuree品种,以及泰国农业大学持有的另一种品种。保护仅适用于这些登记品种,普通地方罗勒仍可种植和销售。
农业与合作社部长素里亚·宗隆恩吉表示,家庭可以种植受保护的罗勒,并摘取叶片供家人食用。谈及对家庭日常使用的影响时,他表示登记:
“不会影响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
素里亚指出,需要获得权利人许可的活动是:
“未经许可繁殖受保护植物品种并用于商业销售”。
繁殖是指通过种子、插条或其他植物材料培育出更多植株。为家人用餐种植罗勒、采摘叶片,以及经营销售种植材料的生意,是不同的用途。具体哪些行为可以进行,取决于适用于受保护品种的权利和例外条款。
农业厅还解释说,根据现行规则,农民可以留种用于下一轮种植,但商业销售受保护品种的种子可能需要获得许可。政府副发言人帕达拉斯米·通萨拉育坤表示,这些品种登记不会影响传统品种的种植。
农业厅和CPRAM估计,泰国有200多种圣罗勒;泰国种子贸易协会会长汶雅纳·纳塔翁则称,可供选择的品种超过300种。两种说法都表明,罗勒市场远不止已登记的四种Kaewjuree品种。
CPRAM如何培育这些品种
CPRAM与泰国农业大学甘烹盛校区以一种编号为CPR1的地方罗勒为基础,培育出这四种品种。研发工作于2020年4月启动,试验地点包括那空巴统府的泰国农业大学和巴吞他尼府的CPRAM。
育种过程使用化学物质增加染色体组数,并结合组织培养技术。染色体携带遗传信息。改变染色体数量可能改变植物特征,而组织培养则可让研究人员在受控条件下,用少量植物组织培育植株。
CPRAM表示,这些品种经过筛选,具有香气浓郁、味道辛辣、产量稳定等特点,适合加工食品生产。官员还表示,培育目标之一是获得更大的叶片。该公司通过合同种植者网络为工厂供货,不向公众出售这四种品种的种子。
农业厅表示,CPRAM已获准获取相关地方和野生植物资源,并向植物品种保护基金分享利益。不过,BioThai基金会的威通·连占隆仍呼吁审查涉及公立大学的研究资金安排。
从时间脉络看,当前争议与数年的育种和登记工作密切相关:
- 2020年4月:以编号为CPR1的地方罗勒为基础启动培育工作。
- 2024年3月12日:Kaewjuree 01获得保护。
- 2024年5月24日:Kaewjuree 02、03和04获得保护。
- 2026年10月1日至11日:全国农民委员会征询各方对UPOV 1991的意见。
- 2026年10月21日和22日:消费者与农业论坛讨论拟议中的改革。
- 2036年:四种罗勒品种现行保护期限届满。
泰国必须制定的留种规则
UPOV 1991第15条第2款是这场争议的核心。农业厅解释说,该条款提供一项可选例外,允许农民使用从受保护品种收获的材料,在自有土地上种植下一季作物。
泰国必须决定是否采用这一例外,并明确其适用范围。UPOV要求该例外在合理限度内实施,同时保障育种者的正当利益。哪些作物适用、哪些农民符合资格,以及具体条件如何设定,都将直接影响种植成本。
UPOV还要求对不以商业为目的的私人活动、实验,以及使用受保护品种培育其他品种设立例外。最后一项规定通常称为育种者豁免,允许研究继续利用已有的育种成果,但某些实质性派生品种仍须遵守相关规则。
为自己的田地留种,与把种子赠予或出售给其他种植者,是不同的活动。第15条第2款涉及的是农民在自有土地上重复使用种子。因此,社区种子交换和种子销售需要在立法起草过程中另行仔细审议。
农业部常务副部长克里特·乌塔马维廷表示,拟议方案将保留小农种植重要粮食作物时留种的权利。农业厅的官方说明明确了立法任务:农民需要清楚了解哪些情况下必须获得许可,并且应有咨询服务和便捷的争议处理程序作为保障。
育种者和种子贸易商为何支持改革
农业厅植物产品标准与认证司司长提达坤·赛努东表示,加强与国际规则接轨有助于吸引投资,并改善获取现代育种技术的渠道。她承认相关规则会限制农民的一些行为,并表示设计例外条款时应充分考虑农民利益。
泰国种子贸易协会会长汶雅纳支持使1999年法律与UPOV 1991接轨。她所在的协会也希望农民能保留种子,在下一季于自有土地上播种,并希望保留针对地方和野生植物的保护条款。
泰国农业大学水稻科学中心高级顾问、水稻育种专家阿披察·瓦纳维猜认为,应从研究到农民所得价格的整个链条来考量保护制度。他以Riceberry在邻国商业化种植并在线销售为例,说明在海外保护泰国育种成果面临的困难。
在海外获得保护仍须依据相关司法辖区的规则提出申请并接受审查。阿披察表示,测试可能耗时数年。申请者必须满足新颖性要求和DUS标准,即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
简单来说,一个品种必须能够与其他品种区分,在植株之间具有足够的一致性,并能在反复繁殖过程中保留其标志性特征。无论申请者是企业、公共机构还是农民育种者,这些测试都需要时间和资源。
延长保护期限与实质性派生品种
泰国现行法律根据植物类别规定了12年、17年或27年的保护期限。UPOV 1991规定,大多数植物的最低保护期限为20年,树木和藤本植物为25年。
对于目前保护期为12年的类别,20年的最低期限意味着多出8年,增幅约为三分之二。泰国现有27年保护期类别的期限已经超过UPOV对树木和藤本植物规定的最低期限。现有登记是否会受到影响,取决于立法者最终采用的过渡条款。
种子协会还希望明确纳入对实质性派生品种的保护,简称EDV。这类品种主要由初始品种派生而来,同时保留其基本特征,尽管也具有可识别的差异。
包括组织培养和基因组编辑在内的育种技术,可以在只做有限改动的情况下培育出保留原品种大部分遗传构成的植株。支持EDV规则的人士认为,如果其他开发者的工作紧密建立在原育种者的成果之上,育种者就需要获得保护。相关定义十分重要,因为它有助于确定,商业使用派生品种是否需要获得初始育种者许可。
遗传资源规则也带来另一项立法任务。泰国现行法律包含地方和野生植物的获取与惠益分享条款。种子协会希望保留保护条款,而BioThai则对育种者权利扩大后如何维护社区利益表示担忧。
农民担心成本上升、实际选择减少
泰国稻农与农民协会会长巴莫·查伦西反对泰国加入该公约。他担心,留种和分享种子受到限制,会迫使农民每年购买新种子,并因熟悉的做法而面临法律纠纷。
全国农民委员会在10月1日至11日进行的意见征询共收到322,803份回应。其中321,397份,即99.56%,反对UPOV 1991;1,198份表示支持,208份表示不确定。这些数字反映的是提交给此次征询的意见,并非对泰国所有农民进行人口抽样调查的结果。
竞争方面的担忧不只在于市场上有多少种品种。法政大学讲师卡诺克奈·塔沃恩帕尼奇指出,少数卖家主导市场会带来议价能力问题。一项2007年泰国饲料玉米种子研究显示,最大的五家卖家约占销售额的75%,其种子种植面积接近总面积的80%。
詹妮弗·克拉普及其同事2025年在《食品政策》期刊撰文指出,全球种子市场约60%的份额由最大的四五家公司掌握。较早的泰国数据描述的是特定时期内一种作物的市场;全球数据则涵盖范围广泛得多的市场。两组数据都说明,在制定权利制度和竞争政策时,市场集中度是值得考虑的问题。
对农民来说,实际选择取决于种子价格、适宜的种植条件、能否找到供应商,以及买家是否愿意收购作物。如果买不到价格合理的种植材料,或找不到可靠的买家,再长的品种目录也作用有限。
消费者也与成本争论息息相关
泰国消费者委员会在2026年10月21日线上论坛后发布的消费者影响声明,将种子规则与食品价格、供应链,以及进入商店和餐馆的食物种类联系起来。
在论坛上,BioThai的普罗克琼·乌萨引用提交给国家健康委员会办公室的研究称,种子或种植材料的价格可能上涨两至六倍,一些国家的涨幅可能达到六至八倍。该研究还估计,食品价格可能上涨约5%至10%,甚至更多。这些是讨论中提出的预测和比较,并非泰国加入该公约后实际发生的价格变化。
消费者委员会政策与创新负责人蒙鲁迪·尼吉特里拉特呼吁关注转基因和基因组编辑植物的安全评估、可追溯性和标签问题。她援引报道称,泰国境内有未经授权的转基因粉红菠萝在网上销售。
植物品种登记评估的是育种特征,而食品安全和特定产品的种植许可则由其他法律和监管体系管理。蒙鲁迪认为,育种者权利扩大之际,这些监管体系也需要具备足够能力。
普罗克琼还警告说,从种子供应到加工和零售的市场集中,可能缩小消费者能够选择的口味和地方品种范围。对使用罗勒的餐馆而言,当前最直接的法律问题是,未来法律如何界定受保护材料,以及权利在哪些情况下延伸至收获的作物或以其制成的产品。
亚洲经验带来启示与警示
越南于2006年加入UPOV 1991。胡碧姮·阮和卡佳·韦克斯特伦·林德罗斯2021年的一项法律研究指出,育种者权利申请数量有所增加,农业产量提升;加入十多年后,农民年收入比加入时高出24%以上。
同一研究也指出,越南有关农民特权的条款存在不足,包括种子交换,以及在某些情况下农民无法播种留种时销售种子。日常交易的法律适用范围仍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与研究所述的经济收益并存。
经济学家阿特·皮桑瓦尼在泰国论坛上谈及越南经验,包括多种作物的育种活动增加,以及受保护种子价格、外国企业的市场角色和湄公河三角洲社区种子组织作用减弱等担忧。
印度尼西亚则提供了不同的参照。该国尚未加入UPOV,但其国内保护规则曾在萨乌拉夫·吉米雷及其同事2021年的研究中接受审视。研究人员呼吁加强对农民留种、交换和育种的保障。印尼的经验表明,在这场讨论中,国家立法的具体内容至关重要。
截至2022年底,中国园艺植物品种申请累计达到17,702件,但当年申请量同比下降约30%。中国依据UPOV早期框架加入该组织;日本则于1998年采纳1991年框架,并于2020年通过立法,取消部分品种的留种例外。在亚洲,各国的保护制度和农民许可规则都随着不同的国家选择而演变。
贸易谈判加大决策压力
泰国与欧盟于2026年9月28日至10月6日在普吉岛举行第十轮自由贸易谈判,双方都希望在2026年内结束谈判。植物品种保护是讨论的政策议题之一。
在这一轮谈判之前,146个民间社会组织就UPOV 1991及超出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的知识产权承诺提出担忧。它们的反对意见还涉及药品获取、健康问题,以及泰国制定国内政策的自主权。
商务部和谈判团队表示,UPOV议题仍在讨论中。相关国际承诺须依据第178条接受宪法审查,而修订植物保护法则须经过立法程序。
农业厅提出了一些保障措施,让争论更具体:制定明确的例外条款,提供查询品种保护状态的指导,设立投诉和申诉渠道,并在实施后进行监测。拟议的监测内容包括种子价格、生产成本、品种获取情况、公私部门研究以及遗传多样性。
因此,泰国面临的核心抉择十分具体。立法者必须确定谁可以保留哪些种子、哪些交换活动需要许可、育种者如何获得回报,以及农民如何对指控提出异议。这些规则将同时影响培育新品种所能获得的回报,以及下一季种植的成本。
要点
- 泰国正在研究修改1999年植物品种法,尚未加入UPOV。
- CPRAM的四种Kaewjuree罗勒品种保护期为2024年至2036年;普通地方罗勒仍可种植和销售。
- 第15条第2款允许各国设立一项有条件的例外,允许农民在自有土地上重新种植留存的材料。
- 育种者和种子贸易商寻求加强保护;农民代表则担心成本上升和种子分享受限。
- 农业厅提议提供咨询与申诉渠道,并监测价格、品种获取情况和遗传多样性。
- 植物品种规则仍在泰国与欧盟的贸易谈判中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