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泊尔:有组织犯罪指控最终获判无罪后,相关罪名可进入和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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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pal Opens Settlement Route for Related Offenses After Final Organized Crime Acquittal

最终无罪判决可为相关案件开启和解程序

尼泊尔总检察长办公室已指示全国各地的地区检察官办公室和高级检察官办公室:对于符合条件、且与有组织犯罪指控相关的刑事案件,一旦法院驳回该项指控,针对该指控的上诉程序也已终结,即可允许和解。此项调整针对的是同一宗诉讼中同时包含可和解罪名和禁止和解罪名的案件。

目录
  1. 最终无罪判决可为相关案件开启和解程序
  2. 和解规则发生了哪些变化
  3. 为何同一宗诉讼可能出现不同结果
  4. 为何必须完成上诉程序
  5. 哪些犯罪可能符合条件?
  6. 和解如何提交法院
  7. 对受害者和被告有何影响
  8. 要点

副总检察长达沙拉特·潘盖尼举例说明了实际情形:被告同时被控欺诈和有组织犯罪,法院可能判其有组织犯罪指控无罪,同时维持欺诈指控。根据这项通告,只要符合法定条件,欺诈案件随后即可与受害者协商和解。

受害者同意、政府律师提出申请以及法院作出裁定,是这一程序的关键环节。政府检察官办公室还必须确认,针对被驳回指控的上诉程序已经结束。因此,对被告和受害者而言,关键既在于法院的判决,也在于该判决是否已通过上诉程序最终确定。

这项通告旨在解决实际操作中的障碍,涉及欺诈、合作社案件、支票遭拒兑以及与海外就业有关的犯罪等类别。此前,在本来符合和解条件的案件中加入有组织犯罪指控,即使该项指控已被判无罪,案件是否仍可和解也存在不确定性。

总检察长办公室在2026年10月14日关于该决定的报道发布前一周内发出了这项通告,但未说明确切发布日期。该指示涉及部分和解,即一宗包含多项指控的诉讼中,符合条件的罪名可以通过规定的协议程序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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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规则发生了哪些变化

《尼泊尔政府提起的刑事案件和解标准》第29(c)条通常规定,如果允许和解的罪名与禁止和解的罪名合并审理,则不得和解。一宗诉讼可能对同一人提出多项指控,而各项指控适用不同的法律要求并产生不同后果。

问题出现在法院驳回禁止和解的指控,却维持另一项依法可以和解的指控时。检察官需要明确:最初合并提出的指控,是否仍会阻止被告与受害者达成协议。

总检察长办公室修订了《尼泊尔政府作为原告的刑事案件和解裁定标准,2083年》,并发布指示,说明如何处理这一情况。2083年指尼泊尔的毗湿奴历(Bikram Sambat)年份。

根据通告,如果法院认定禁止和解的指控缺乏依据,且相关上诉程序已最终结束,符合条件的部分即可进入和解程序。潘盖尼表示,此举旨在消除障碍,将允许和解与不允许和解的罪名分别处理。

为何同一宗诉讼可能出现不同结果

被控欺诈和有组织犯罪的被告,在同一诉讼中需要回应两项法律指控。欺诈指控针对基础违法行为;有组织犯罪指控则涉及多人有组织地共同实施符合条件的犯罪。每项指控都必须分别满足自身的法律要件。

如果两人以上以有组织的方式共同实施可判处三年以上监禁的犯罪,就可能被控有组织犯罪。这项指控还可能使被告面临额外刑罚,因此其结果会产生超出基础犯罪本身的影响。

尼泊尔最高法院在涉及绑架、劫持人质和有组织犯罪的第11233号判决中,对《有组织犯罪预防法》(2070年)规定的有组织犯罪构成要件作出说明。该判决由伊什瓦尔·普拉萨德·卡蒂瓦达法官和哈里·普拉萨德·普亚尔法官组成的合议庭于毗湿奴历2080年3月25日作出。判决第26段指出,三人或以上参与犯罪,并不自动构成有组织犯罪。必须有具体证据证明:三人或以上组成的团体隶属于为犯罪、经济或其他物质利益而设立的常设组织结构,并在明知的情况下,在犯罪团体的指挥下、代表该团体、与该团体共同实施严重犯罪,或以创始人或成员身份实施此类犯罪。

第25段还区分了有组织犯罪团体与为实施某项具体犯罪而临时组成的团体。必须能够证明存在为犯罪而设立的常设组织结构;多人为短期或一次性利益共同实施犯罪,不足以将其认定为有组织犯罪行为人。因此,除证明基础集体犯罪外,还必须单独评估支持有组织犯罪指控的证据。

法院可能认定欺诈确实发生,同时认为有组织犯罪指控缺乏依据。在潘盖尼举出的例子中,欺诈指控仍获法院维持,而有组织犯罪指控则判无罪。通告为检察官处理仍然成立的欺诈案件提供了途径,前提是无罪判决已经最终确定。

对于希望解决欺诈申诉的受害者而言,这种区分很重要。法院对每项指控的认定,决定案件的哪些部分可能符合和解条件。之后是否符合条件,还取决于该类犯罪适用的规则以及是否与受害者达成所需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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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必须完成上诉程序

审理案件的法院作出无罪判决,只是程序中的一个环节。上诉允许上级法院复核判决,因此通告要求,针对被驳回指控的诉讼程序必须最终结束,之后才能裁定对符合条件的罪名进行和解。

政府检察官办公室必须确认判决已最终确定。检察官审查申请时,既要核查判决,也要查明此前阻止和解的指控是否仍有上诉待决。

上诉条件明确了程序顺序:法院驳回相关指控;针对该认定的上诉程序结束;随后,剩余的符合条件罪名即可进入和解申请程序。即使双方已经愿意达成协议,也必须满足同一条件。

这项指示没有为所有案件规定统一时限。具体案件何时符合条件,取决于法院判决和上诉情况,之后还须完成和解所需的步骤。

哪些犯罪可能符合条件?

该决定列出了若干类别:在相关的禁止和解指控被最终驳回后,可能允许和解。这些类别涉及财务损失、财产损害、合同工程和海外就业等案件。

  • 合作社案件及其他欺诈犯罪。
  • 刑事滋扰类犯罪,包括相关纵火或破坏公物案件。
  • 支票遭拒兑,即通常所说的空头支票。
  • 不当交易。
  • 造成财产损失或损害的刑事背信。
  • 损坏公众成员财产的行为。
  • 影响招标、合同或协议项下工作的犯罪。
  • 与海外就业有关的犯罪。

支票遭拒兑,是指银行在支票提示付款时拒绝兑付。刑事背信涉及滥用受托管理的资金或财产。这些术语描述的是不同形式的违法行为,但如果相关案件与有组织犯罪指控合并审理,两类案件中符合条件的案件都可能遇到同样的程序障碍。

这份清单列明了可能适用和解程序的领域。检察官和法院仍须审查具体罪名、判决、已结束的上诉程序以及受害者是否同意。对于合作社案件和海外就业案件而言,下一步如何推进,仍取决于每宗诉讼的具体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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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如何提交法院

政府律师向法院提交和解申请前,必须取得受害者同意。由政府提起的刑事案件涉及公诉人、被告和受害者,因此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必须经过正式法律程序。

政府律师必须证明案件符合通告规定的条件,包括核查剩余罪名是否允许和解,以及驳回相关指控的认定是否已通过上诉程序最终确定。

随后,法院审查申请,并可作出准许和解的裁定。之后按照法定程序执行。该流程明确了各方的职责:受害者同意,检察官提出申请,法院批准和解。

协议内容取决于具体案件和适用规则。这项通告所述的变化,是允许案件进入和解程序;通告并未公布统一的付款金额或赔偿计算方式。

对受害者和被告有何影响

在符合条件的案件中,禁止和解的指控被最终驳回后,受害者如今有了更明确的程序途径,可以考虑达成协议。处于同样情形的被告,也可通过这一程序寻求解决剩余的合格罪名。

这项通告还为政府律师处理此前存在不确定性的案件提供了统一指引。指示已发送至全国各地的地区检察官办公室和高级检察官办公室,旨在指导检察官处理诉讼不同阶段出现的相同指控组合。

两宗涉及欺诈的案件,推进速度仍可能不同。一宗案件中,有组织犯罪指控的无罪判决及相关上诉程序可能已经最终结束;另一宗案件中,针对该无罪判决的上诉可能仍在审理。案件是否可以进入和解程序,取决于这些程序事实,同时还要满足受害者同意和剩余指控符合条件等要求。

这项调整的核心十分明确:禁止和解的指控一旦被最终驳回,检察官就可以请求法院准许对相关的合格罪名进行和解。对受影响的当事人而言,判决、上诉记录和同意程序如今构成了判断是否继续推进的实际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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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 总检察长办公室已向尼泊尔全国各地的地区检察官办公室和高级检察官办公室发出和解指示。
  • 法院驳回禁止和解的指控,且针对该认定的上诉程序已最终结束后,相关的合格罪名即可和解。
  • 副总检察长达沙拉特·潘盖尼举例说明:欺诈指控获法院维持,同时有组织犯罪指控被判无罪。
  • 最高法院第11233号判决要求有具体证据证明存在常设犯罪组织结构,且被告明知并参与严重犯罪;仅有三人或以上参与,并不足以构成有组织犯罪。
  • 政府检察官办公室必须确认相关上诉程序已经结束。
  • 和解须经受害者同意、政府律师提出申请并由法院批准。
  • 可能符合条件的类别包括欺诈、合作社案件、空头支票、某些财产犯罪以及与海外就业有关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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