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病例增加、学校停课,马来西亚被敦促通过跨境烟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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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laysia Urged to Pass Transboundary Haze Law as Health Cases Rise and Schools Close

健康数据加剧采取行动的呼声

律师维韦卡南达·苏库马兰援引卫生部监测数据指出,8月某一周,哮喘病例增加259%,上呼吸道感染病例增加124%。在此背景下,马来西亚再次面临通过跨境烟霾法的压力。此前,斯里安发生烟霾紧急事件,9月4日空气污染指数达到519;柔佛州也宣布学校停课,影响超过61.7万名学生。

目录
  1. 健康数据加剧采取行动的呼声
  2. 健康数据增幅说明了什么
  3. 停课安排与门槛调整
  4. 危机如何发展
  5. 国内处罚与执法缺口
  6. 新加坡法律能为马来西亚提供什么借鉴
  7. 从烟雾来源认定到建立可证实的案件
  8. 区域义务与赔偿
  9. 提议内容与未决事项
  10. 要点

维韦卡南达是律师公会刑事法律委员会主席,也是马来亚高等法院的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他希望政府将持续烟霾视为公共卫生紧急事件。在10月11日发出的呼吁中,他要求立即保护易受影响人群,加大对国内露天焚烧的执法力度,并制定适用于造成境外污染的企业的法律。

他用以下说法形容这场危机,质疑将应对重点放在天气状况上的做法:

这不是天气问题,而是一场公共卫生危机。

马来西亚自2018年以来一直在考虑制定跨境烟霾法。2026年9月,天然资源与环境永续部仍在研究新加坡的立法方式;据报道的政府回应,目前尚未确定提交国会审议的期限。

如今的诉求已不止于通过法案。沙鲁尔·米占·依斯迈在另一篇法律评论中呼吁成立常设调查小组、开展跨境取证,并为经证实的损失提供赔偿。两方面的提议分别针对两项任务:在当前烟霾期间保护民众,以及建立足以追究相关经营者责任的案件。

健康数据增幅说明了什么

维韦卡南达援引的监测数据增幅显著。哮喘病例增加259%,意味着记录病例数达到前一周的3.59倍;上呼吸道感染病例增加124%,则意味着达到前一周的2.24倍。这些比较显示了报告中的变化幅度,但没有提供患者人数。

这些数据没有列出基数、监测覆盖的地理范围,也没有细分多少病例可明确归因于烟霾。它们足以引发对疾病急剧增加的担忧,但单凭这些数据无法衡量火灾造成的全国医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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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韦卡南达指出,儿童、老年人以及患有心脏或肺部疾病的人群尤其需要保护。他提出向易受影响人群免费发放N95口罩,在受影响严重地区的教室安装空气净化器,并由联邦政府就户外工作和弹性工作时间发布指引。

他还希望指定一名部长对全国应对工作负责,并定期向公众通报情况。这是有关明确责任归属的建议,并非已公布的政府安排。他的核心观点是,外交接触和人工增雨不能取代旨在减少民众暴露于污染中的措施。

停课安排与门槛调整

柔佛州摄政王东姑依斯迈于10月7日下令全州学校停课,此后学校应对政策成为关注焦点。停课措施涉及1,198所学校和超过61.7万名学生。10月8日,马来西亚国家元首苏丹依布拉欣呼吁,在不健康读数持续期间关闭学校,并敦促教育部认真看待这一情况。

此后,教育部将停课门槛从空气污染指数(API)200下调至180;如果读数连续三天持续在150,则也触发停课。不同报道对具体表述略有差异:一篇称读数高于180和高于150,另一篇则称门槛为180和150。对于读数恰好达到其中任一数值的学校而言,这一区别很重要。

维韦卡南达希望将较低门槛永久化。他还建议使用马来西亚MyCMAQ空气质量预测模型。根据他评论文章中的说法,该模型于2026年3月推出,可在危险污染到来前关闭学校,而不是等到测得污染暴露后才采取行动。

此次停课发生在区域烟霾及停课措施影响新加坡之后。柔佛峇株巴辖县最初是在API读数达到203后采取行动,随后措施扩大至全州。这一过程说明了针对单个地区读数作出反应与为更大范围的污染事件提前准备之间的区别。

危机如何发展

据报道,这一事件的时间跨度超过两个月,包括砂拉越的一次严重污染事件、健康病例增加,以及之后马来西亚半岛地区受到影响。主要日期如下:

  • 2026年8月3日至9月29日:当局接获1,447起露天焚烧投诉。
  • 8月:维韦卡南达援引的卫生部监测数据显示,哮喘和上呼吸道感染病例单周大幅增加。
  • 9月4日:斯里安API达到519,整个县区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 9月25日:据报道,卫生部正在研究制定专门跨境烟霾法的机制。
  • 9月30日:环境局声明称,烟霾源自加里曼丹以及苏门答腊中部和南部热点地区的烟雾。国家灾害管理局于10月1日转载了该声明。
  • 10月7日:柔佛州下令全州学校停课,涉及1,198所学校。
  • 10月8日:38个地区录得不健康读数,首相致电印尼总统的消息公布,停课门槛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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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韦卡南达欢迎首相安华·易卜拉欣致电印尼总统普拉博沃·苏比安托,以及增加人工增雨作业。但他认为,这两项措施都无法满足全面保护健康、在国内追究责任以及追究企业责任的需要。

他还批评政府协调不足,称9月在吉隆坡举行的东盟卫生部长会议正式议程中没有列入烟霾问题。据他所述,政府发言人于9月30日证实,内阁尚未讨论烟霾问题,也未讨论烟霾恶化时的应急措施。

国内处罚与执法缺口

马来西亚已有禁止国内露天焚烧的法律。《1974年环境质量法》第29A条在该法规定的框架及例外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2024年修法后,据报道,相关处罚为罚款2.5万至100万令吉、最高五年监禁,或两者并罚。

维韦卡南达在呼吁中援引的执法数据表明,正式采取的行动远少于投诉数量。8月3日至9月29日期间接获的1,447起投诉,最终发出41份指令通知、处以27笔罚款,并提起3起诉讼。

3起诉讼约占投诉总数的0.21%。这只是对报告总数的比较,并非定罪率,也不能证明其他所有投诉涉及的违法行为都未受惩罚。数据没有说明有多少投诉内容重叠、仍在调查中,或涉及禁令范围之外的行为。

缴纳罚款通常可使被指控的违法行为在未经法院定罪的情况下了结。指令通知则用途不同,它要求采取行动,但不意味着已认定刑事罪责。维韦卡南达希望加大起诉力度,并公布案件结果,让公众了解执法是否带来后果。

国内执法记录与拟议中的跨境法律息息相关。即使获得追究境外行为的新权力,也不能因此免除调查马来西亚境内火灾的必要,更不能忽视区分境外输入烟雾与本地污染的工作。

新加坡法律能为马来西亚提供什么借鉴

新加坡《2014年跨境烟霾污染法》提供了一个具体的立法范例。该法第4条将法律适用于新加坡境外、造成或导致新加坡境内烟霾污染的行为。第5条和第6条分别规定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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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评论指出,根据第5(2)(a)条,符合条件的烟霾污染可处以每日或不足一日最高10万新元的基本刑事罚款,并受第5(5)条适用的200万新元累计上限约束。第9条和第10条赋予主管机关发布预防通知和收集信息的权力。

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区别至关重要。刑事诉讼旨在惩罚经证实的违法行为。民事诉讼则可在原告证明相关方应对法律认可的损失负责后,提供索赔途径。无论采取哪一种途径,都不能仅仅因为企业在火灾附近经营就认定其有罪。

维韦卡南达希望马来西亚法案能够覆盖在境外经营的企业,包括对有害经营活动负有责任的母公司和董事。沙鲁尔则主张,责任认定应取决于是否有证据证明相关方作出指示、明知而批准、表示同意或存在应受谴责的疏忽,而不能仅凭持股或职务头衔认定责任。

新加坡的经验也表明,如果无法获取证据,光有法律仍有局限。2021年9月13日的一份国会答复称,政府曾就2015年烟霾事件向六家印尼企业发出通知。两起案件在对方提供信息后结案;截至答复当时,另有四起调查仍在进行。这些数据反映的是历史情况,并未说明目前的状态。

从烟雾来源认定到建立可证实的案件

环境局将烟霾归因于加里曼丹和苏门答腊的热点地区,这为调查跨境来源提供了依据,但并不能证明哪家公司、董事或土地持有人依法承担责任。

沙鲁尔建议成立常设团队,成员包括环境科学家、企业调查人员和政府律师。该团队将把经核实的火灾地点与土地控制权、经营决策、烟雾扩散及马来西亚遭受的损害联系起来。

卫星热点只是调查起点,并不足以单独构成完整案件。评论文章援引环境局的说明称,热点探测可能出现误报,云层也可能遮挡观测。调查人员需要交叉核实,查明谁控制相关土地,并收集能够排除其他潜在污染源的证据。

拟议中的团队还将确认能够切实提起诉讼的被告,以及判决可依法执行的资产。要在印尼收集证据,必须与印尼当局合作,并以尊重印尼主权的安排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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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新刑法都必须遵守宪法界限。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第7(1)条禁止对行为发生时尚不构成处罚对象的行为施加惩罚,也禁止施加重于当时法律所允许的处罚。新的烟霾罪名不能简单追溯适用于此前的行为。

区域义务与赔偿

《东盟跨境烟霾污染协定》已为寻求合作提供框架。沙鲁尔的评论指出,第3(1)条确认,各国有责任防止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损害邻国环境和人类健康。第4条涉及合作与国内落实。

第4(2)条要求烟霾源头国及时回应受影响国家提出的、涉及相关信息或磋商的请求。第9条涉及防火和火灾控制。沙鲁尔建议正式索取特许经营区地图、经营者身份、火灾控制记录和执法结果,并为每项请求设定答复日期。

他还援引国际法院2010年就《乌拉圭河纸浆厂案》作出的裁决,说明预防重大跨境环境损害方面的尽职义务。尽职义务关注的是一国是否采取了合理要求的预防措施。这并不意味着只要烟雾越过边境,国家就自动承担责任。

赔偿也需要同样严谨的处理方式。沙鲁尔建议追偿经证实的医疗费用、收入损失及明确界定的损失,并依法为合理的公共医疗和应急响应支出提供追偿途径。这些是拟议的救济措施,并非马来西亚新烟霾法已经确立的赔偿权利。

现在记录损失或有助于未来索赔,但索赔人仍须将损害与污染及负有责任的被告联系起来。还必须处理其他可能原因和重复赔偿问题。仅凭报告中的健康病例增幅,无法得出有充分依据的赔偿总额。

提议内容与未决事项

维韦卡南达希望马来西亚利用计划于12月在越南举行的东盟烟霾协定缔约方会议,以及该国于2027年主办区域部长级指导委员会的机会,推动达成可执行的承诺、全面运作的烟霾协调中心以及可追溯的供应链。

沙鲁尔提出的方案包括在14天、30天和90天内完成相关工作的政府期限。这些只是建议目标,并非已采纳的期限。目前尚未确定马来西亚跨境烟霾法提交国会审议的日期,也没有已商定的企业责任条款或已公布的赔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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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韦卡南达还援引1996年上诉法院在Tan Tek Seng v Suruhanjaya Perkhidmatan Pendidikan & Anor一案中的裁决,支持其关于宪法生命权包括生活质量的论点。他将这一法律原则与家庭已遭受的干扰联系起来:

如果空气让孩子们不得不去诊所,还让他们无法上学,那就谈不上什么生活质量。

他的呼吁指出,部长曾警告,干燥天气可能持续到2027年年中。这是对加剧风险的天气状况可能持续的警告,并非预测所有受影响地区的烟霾都会持续不断地延续到那时。眼下要作出的决定关乎健康保护和执法;更长期的任务则是制定一部有证据收集工作和可行救济措施支撑的法律。

要点

  • 维韦卡南达·苏库马兰希望马来西亚将持续烟霾视为公共卫生紧急事件,并立即将跨境烟霾法案提交国会审议。
  • 他援引的卫生部数据表明,哮喘病例单周增加259%,上呼吸道感染病例增加124%。
  • 柔佛州学校停课令影响1,198所学校、超过61.7万名学生。此后,全国停课门槛下调。
  • 8月3日至9月29日,当局接获1,447起露天焚烧投诉,据报提起了3起诉讼。
  • 新加坡法律为追究境外企业责任提供了范例,但其执法经历也显示跨境取证的困难。
  • 有关方面已提出成立常设调查小组,并为经证实的损失提供赔偿。目前尚未确定马来西亚法案提交国会审议的期限。
  • 12月和2027年的区域会议为推动合作提供了机会;预计干燥天气将使烟霾风险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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