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覆盖不断扩大的境外资产规模
中国将对境外投资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并要求涉及中国投资至少1亿美元或影响外交关系的项目提前报告。修订后的规则于2026年10月22日公布。与此同时,中国持有的境外投资资产已从2017年的1.8万亿美元增至2025年底的近3.4万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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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高经济规划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改委)以2026年第49号令发布《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届时取代2017年发布的企业境外投资规则。
修订后的框架明确将境内企业和其他组织之外的境内居民个人纳入适用范围,同时加强报告安排,以便在中国投资者在境外面临被要求移交技术或数据,或处置股权和资产时,帮助有关部门作出应对。
该办法共六章76条,涵盖总则、投资指导和服务、监督管理、投资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其核心目标是在支持境外投资的同时,让有关部门在项目实施前、实施中和实施后都能掌握更多风险信息。
中国为何取代2017年框架
国家发改委表示,在此前规则下,境外投资大幅增长,推动中国产品、服务、品牌和标准进入海外市场。委员会还指出,投资收益、就业、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以及服务当地社区的小型项目,都为中国和投资目的地带来了益处。
据国家发改委数据,年度对外投资额从2017年的1583亿美元增至2025年的2136亿美元,增加553亿美元,增幅约35%。按1.8万亿美元和3.4万亿美元的取整总额计算,同期境外投资存量增长约89%。
这些数据衡量的是不同内容。年度投资额通常称为流量,记录特定年份内的投资;投资存量则衡量截至特定日期累计持有的境外投资。规模大得多的存量表明,修订后的保护和监测安排将覆盖广泛的境外利益。
国家发改委表示,外部环境也变得更加复杂,并提及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抬头、局部冲突及政治不稳定。委员会将此次修订置于中共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和第四次全体会议作出的政策决策,以及国务院2026年6月出台的《境外投资条例》背景下加以说明。
明确纳入境内居民个人
2017年办法主要针对境内企业和企业之外的组织开展境外投资。国家发改委表示,此后投资者和投资方式日趋多样,因此需要制定更能反映境外投资主体情况的规则。
国务院条例将境内企业、其他组织和境内居民个人列为投资者。国家发改委的新办法重申这一适用范围,并相应拓展服务和保护安排。委员会表示,该框架支持按照市场原则开展投资。
对个人而言,实际意义在于原有渠道继续保留,同时个人投资者的身份得到更明确的认可。投资者仍可通过既有渠道参与境外金融市场,包括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沪港通和深港通,以及跨境理财通。
这些渠道为投资者提供了不同的合资格投资方式。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通过获批的境内机构运作,互联互通计划则连接指定金融市场或理财服务。国家发改委将这些渠道继续运作视为修订后的办法与现有投资安排相衔接的一部分。
保护范围涵盖针对技术和所有权的施压
国家发改委指出,加强保护条款的一个具体原因,是一些国家或地区采取其所称的歧视性措施。这些措施包括要求中国投资者提供技术或数据,或处置股权及其他资产。
要求处置股权,意味着投资者可能必须出售或以其他方式放弃所有权份额。对于在境外经营的公司,这类要求可能影响其业务控制权以及投资价值。要求提供技术或数据,则涉及可能对公司运营至关重要的资源。
此前规则已要求报告重大不利情况,重点是保护与境外投资相关的人员和资产。此次修订完善了报告制度,并建立境外投资信息年度报告机制,涵盖国家发改委所述的各类施压情况。
发生重大不利情况时必须立即报告。投资者须于每年6月30日前提交境外投资信息年度报告。
国家发改委表示,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助于投资者与政府部门协同保护合法权益。年度报告机制在重大不利事件报告制度之外增加了定期报告渠道,使该框架既能定期更新信息,也能针对具体问题启动报告。
部分重大项目须提前报告
修订后的办法还处理境外项目全面启动前可能出现的风险。对于中国投资额达到1亿美元,或可能影响中国与相关国家外交关系的项目,办法要求报告前期工作情况。
投资者须至少在开展重要前期工作10个工作日前,通过国家线上系统提交前期工作报告。重要前期工作包括向外国政府作出投资承诺、签署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以及其他可能影响中国与相关国家外交关系的前期工作。
提前报告可使有关部门在项目仍处于筹备阶段时就了解情况,从而改变监督的时间节点:官员可在投资报告和完工报告所涉及的后续阶段到来之前,先行获取项目信息。
国家发改委表示,一些投资者因低估境外风险或应对不当而遭受损失。委员会将部分投资目的地的政治不稳定、政策变化和安全风险上升列为加强监测、预警和防范的理由。
国家发改委的说明未列出投资金额门槛或年度报告截止日期,但办法明确规定了1亿美元门槛和6月30日的截止日期。国家发改委将公布标准报告表格和证明材料清单;现有材料未包含更新后的表格或详细申报指南。
再投资和项目完成情况仍纳入监督
2017年框架已要求报告不属于敏感类别的大型项目情况。国家发改委的说明将其称为境外再投资报告,同时还包括项目完工报告。此次修订是在既有安排基础上加以完善,并未取代所有现行程序。
境外再投资通常指通过现有境外企业开展的进一步投资。对其进行监测有助于有关部门追踪中国资本首次出境后的投资活动。项目完工报告则有不同作用,用于记录项目达到完工阶段时的情况。
根据第14条,投资者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其他组织开展非敏感类投资时,须至少在实施前10个工作日通过线上系统提交境外再投资报告。该条未规定金额门槛。通过这些受控境外实体对中国进行的投资,也须按照相同安排报告。
对须经核准、备案或报告境外再投资的投资,投资者须在项目完成或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线上系统报告。项目完成包括建设结束、标的股权或资产转让,或中国投资额全部支出。项目终止包括放弃投资,或不再持有该投资所形成的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管理权或其他相关权益。
发展改革部门还可要求就重大事项提交书面报告,投资者须在询问指定的期限内答复所列问题。信息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投资者须及时补交缺失信息,或更正错误和遗漏。投资者可通过线上系统打印已完成提交的确认凭证。
因此,修订后的再投资安排、年度信息报告和项目早期报告分别适用于投资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三者共同扩大了投资保护和风险管理主管部门可获取的信息。
对投资者而言,实际变化是在继续获得指导和服务的同时,报告责任范围有所扩大。国家发改委将此类信息交流与境外风险协同应对联系起来,尤其是涉及财务、安全和外交因素的项目。
核准和备案门槛
敏感类境外投资,无论直接开展还是通过受控境外实体开展,均须在实施前获得国家发改委核准。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投资须在实施前备案。中央管理企业的备案由国家发改委负责;地方企业中国投资额达到或超过3亿美元的项目向国家发改委备案,低于3亿美元的项目则向投资者注册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其他组织按照企业的相关规定办理;境内居民个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或通常居住地的省级部门备案。信息报告按相同职责分工办理。
中国投资额包括直接投资或通过受控境外实体投资的资产和权益,以及提供的融资和担保。所涵盖的出资形式包括货币、有价证券、实物资产、技术、数据、知识产权、股权和债权。
对于既有核准或备案事项,在发生特定变更前,投资者须申请并完成相应变更手续。这些变更包括增加或减少投资者、投资地点或内容或规模发生重大变化,以及中国投资额变化达到原核准或备案金额的20%或以上,或达到1亿美元或以上。
商务部数据反映投资增长方向
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司长赵春风于10月22日表示,截至2025年底,中国境外投资存量已接近3.4万亿美元。商务部数据显示,中国连续9年位列全球对外投资规模前三。
赵春风在10月2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发布会上作出上述表述。该场发布会属于“十五五”规划开局系列新闻发布会。
赵春风还表示,2026年前9个月,中国全行业对外直接投资额为1286.2亿美元。该数据涵盖9个月,而国家发改委公布的2136亿美元是2025年全年数据,因此在计算年度增幅前需要统一统计时段。
据商务部数据,2026年前三季度,中国在绿色低碳领域和数字产业的投资同比增幅均超过20%。这两个类别的增速均高于整体对外投资。
这些数据有助于说明,为何政策讨论已超出传统境外建设项目的范围。商务部还在推进数字经济、绿色矿产和绿色能源领域的合作安排。在这些领域,投资涉及的不仅是实物资产,也可能包括技术、信息和战略资源。
投资支持不限于新办法
商务部表示,中国已与重点合作伙伴国家建立90多个投资合作工作组,并签署近100份合作文件,涵盖产业链供应链、绿色发展等领域。
赵春风介绍,“十五五”时期的工作思路将投资管理、服务、发展和安全结合起来。商务部计划进一步完善投资规则和实施规定,并修订规范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的法规。
商务部还计划落实关于境外企业诚信、合规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并与其他部门合作,为汽车和矿产资源等行业提供合规指导、开展行业行动。
这些举措与国家发改委的报告制度调整相辅相成。政府间合作机制着眼于与投资目的地的关系,企业指导则聚焦企业在当地的运营方式。修订后的办法进一步以更系统的方式收集投资活动及投资者所面临压力的信息。
12月1日前的准备工作
国家发改委表示,将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其他机构共同推动办法实施。近期工作包括修订标准表格,并说明核准、备案和报告所需提交的材料。
核准是由主管部门作出决定;备案是向该部门记录所要求的投资信息;报告则是在指定阶段或特定情况发生时提交信息。更新后的表格和说明将帮助投资者了解各项程序分别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办法要求核准申请说明投资者情况、投资计划、对中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影响,以及投资者关于真实性和合规性的声明。投资计划须包括项目名称、目的地、主要内容和规模,以及中国投资额。核准申请和备案表须附上证明材料,标准表格和附件清单由国家发改委公布。
核准、备案和信息报告通常须通过国家线上系统办理。涉及国家秘密或不适合通过该系统办理的事项,可以提交纸质材料。国家发改委将公布系统操作说明。
国家发改委还计划更新常见问题解答,并完善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国家线上系统。投资者将通过该系统进行咨询和办理行政手续。
主要日期和政策步骤如下:
- 2017年:发布即将被取代的企业境外投资办法。
- 2026年6月:国务院公布《境外投资条例》。
- 2026年10月22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修订后的办法,并说明主要变化。
- 2026年12月1日:新办法施行,2017年办法废止。
此次调整在保留现有投资渠道的同时,扩大了报告要求并完善保护框架。企业、其他组织和境内居民个人需要参照更新后的实施说明,了解相关要求如何适用于自身活动。
要点
- 中国修订后的境外投资办法将于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取代2017年发布的规则。
- 该框架共76条,明确将境内居民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纳入适用范围。
- 境外投资信息年度报告须于每年6月30日前提交,重大不利情况须立即报告;报告制度涵盖涉及技术、数据、股权和资产的要求等风险。
- 中国投资额达到1亿美元,或可能影响外交关系的项目,须至少在开展重要前期工作10个工作日前提交报告。
- 通过受控境外实体开展的非敏感类境外再投资,须至少在实施前10个工作日报告,且未规定金额门槛;须经核准、备案或报告再投资的项目,须在完成或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
- 地方企业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投资,金额达到或超过3亿美元的须向国家发改委备案,金额较低的须向相关省级部门备案;投资金额变化达到20%或1亿美元的,须提前办理核准或备案变更。
- 中国境外投资存量从2017年的1.8万亿美元增至2025年底的近3.4万亿美元。
- 国家发改委计划更新表格、备案说明、政策问答和线上服务以支持实施,但现有材料未包含更新后的表格或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