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将黄金交易非现金支付门槛降至500万越南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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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tnam lowers cashless payment threshold for gold transactions to VND 5 million

黄金每日支付门槛下调

根据于2026年10月16日发布并生效的第390/2026/ND-CP号法令,越南将黄金买卖强制采用非现金支付的门槛,从每位顾客每日2000万越南盾下调至500万越南盾。此举将规模较小的交易纳入支付要求,同时取消了对珠宝生产商另行要求资格证书的规定。

目录
  1. 黄金每日支付门槛下调
  2. 每日支付规定如何执行
  3. 法律框架如何变化
  4. 珠宝企业不再受特殊准入条件限制
  5. 原料黄金进口仍须与合同挂钩
  6. 工业用黄金的不同管理途径
  7. 企业须持续追踪黄金流向
  8. 由谁监管交易、称重和质量?
  9. 申请和现有许可证如何处理?
  10. 要点

越南副总理阮文胜签署了该法令,对越南黄金经营管理框架作出修订。除调整支付规定外,法令还更新了原料黄金进口、使用情况追踪、黄金企业监管以及已颁发许可证的处理规则。

新的支付门槛为此前2000万越南盾的四分之一,降幅为75%。顾客在一天内黄金买卖金额达到500万越南盾,即适用该要求,因为规定涵盖这一金额及以上的交易。

该法令对企业作出两方面调整:一是降低黄金珠宝和工艺品生产销售的特殊准入要求,二是明确支付、进口原材料、记录和质量方面的义务。对顾客而言,最直接的变化是购买黄金时如何付款,或出售黄金时如何收款。

每日支付规定如何执行

修订后框架第4条第10款,将500万越南盾的门槛适用于顾客一天内的交易。判断依据是每日交易总额,而不只是某张单据上显示的金额。

顾客在同一天购买两笔各300万越南盾的黄金,总额将达到600万越南盾,超过新门槛。因此,顾客和黄金经营企业在判断是否适用非现金支付要求时,需要将交易合并计算。

修订后的条文要求使用支付法律允许的非现金支付工具。此前的规定明确要求通过顾客和黄金经营企业持有的账户支付。新条文没有列明具体支付服务,也未说明如何合并计算不同卖家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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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框架如何变化

第390/2026/ND-CP号法令修订了第24/2012/ND-CP号法令,即越南黄金经营活动管理框架;该框架此前已由第232/2025/ND-CP号法令修订。此次调整涉及管理原则、原料黄金进出口、监管职责和报告要求。

以下主要日期显示了新措施如何纳入该框架:

  • 2012年4月3日:第24/2012/ND-CP号法令确立黄金经营管理的基础框架。
  • 2025年:第232/2025/ND-CP号法令修订该框架,其中包括此前每日2000万越南盾的支付门槛。
  • 2026年10月16日:第390/2026/ND-CP号法令发布并生效,将门槛降至500万越南盾,并引入其他调整。

10月16日也是处理待审批证书申请以及现有进出口许可的分界日期。对于已不再需要的生产证书申请,审批将停止;此前颁发的贸易许可证通常仍按其载明的期限继续有效。

珠宝企业不再受特殊准入条件限制

修订后的框架不再将黄金珠宝和工艺品的生产、加工、购买及销售列为有条件投资经营活动。简单来说,企业从事这些活动时,不再需要满足该法令取消的特殊准入条件。

此前由越南国家银行颁发的黄金珠宝和工艺品生产资格证书,不再是组织或个人开展生产活动的必要条件。该法令从原有框架中删除了相关生产、加工和经营规定。

珠宝企业仍须遵守产品质量、标准、计量、标签、明码标价、发票、证明文件和税务方面的要求。对商店或工坊来说,实际变化是取消了一项特定审批要求,但面向顾客和税务机关的一般义务仍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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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黄金进口仍须与合同挂钩

已登记从事黄金珠宝和工艺品生产及加工、且持有与海外客户签订的加工合同的生产商和加工商,可申请越南国家银行颁发的原料黄金进口许可证。进口的黄金须用于履行加工合同并出口制成品。

原料黄金是指用于生产的材料,而非可直接销售的成品首饰。企业申请进口的数量须符合其海外加工合同,使原料获取与企业承诺开展的工作相挂钩。

外商投资企业须接受年度许可评估。越南国家银行将考察企业的生产能力、履行加工或出口合同的情况,以及(如有)上一年度珠宝和工艺品出口报告。

此类企业须依照越南法律设立,并登记从事黄金珠宝和工艺品生产或加工。其申请进口的原料黄金也须符合加工或出口合同。完成登记并持有合同是申请审查的依据;是否颁发许可证由越南国家银行决定。

工业用黄金的不同管理途径

第14条还规定了特定形态黄金的进口和出口途径,须遵循企业登记文件、海关法律和相关行业规定。所涉类别包括金粉、溶液、焊料片、金盐、金丝和金管,以及半成品黄金首饰。

用于生产电子元件、电子设备、医疗设备和医疗器械的黄金也属于同一规定范围。这些用途使相关规定延伸至珠宝行业以外的制造商,其黄金原料将进入其他产品的生产流程。

该法令还更新了一项规定,允许向登记从事黄金珠宝和工艺品生产的企业销售进口原料黄金。总体而言,这些调整根据黄金的形态、预期用途以及经营企业登记的业务活动,对黄金进行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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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须持续追踪黄金流向

修订后的信息系统要求涵盖原料黄金的完整、准确记录,追踪其进口、出口、购买、销售、使用和库存情况。库存是指企业仍持有的黄金。

相关企业须建立系统处理并存储这些记录,包括原料黄金交易数据,并按照越南国家银行行长制定的规定,与该行连接并提供信息。这些记录须贯穿企业经营流程追踪原料,而不能在货物通关后就停止记录。

参与黄金经营活动的企业和商业银行还须报告金条生产和交易、黄金进出口,以及进口原料黄金的购买、销售、使用和剩余库存情况。

获准进口原料黄金用于珠宝和工艺品生产的企业,还须报告加工和出口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进口原料的销售情况。这使进口许可证的申请理由与企业之后对黄金的实际处理相联系。

由谁监管交易、称重和质量?

越南国家银行在其管理职责范围内,继续负责检查金条生产和交易、金条及原料黄金的进出口,以及许可证、配额和报告要求的遵守情况。配额是对相关进出口设定的授权限额。

其检查范围还包括进口原料黄金的购买、销售和使用。因此,处理此类原料的企业不仅在申请许可时有义务,在后续交易和生产过程中也须履行相关义务。

越南科学技术部牵头会同国家银行及其他机构制定并公布黄金珠宝、工艺品和金条的国家标准。该部还负责监督这些产品及原料黄金在生产、进口和市场流通过程中的计量和质量。

该部的职责还包括核验黄金企业使用的计量器具。对顾客来说,这意味着用于称量黄金的设备是否准确,与产品本身的质量一样,都纳入监管检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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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和现有许可证如何处理?

对于在10月16日前提交、但法令生效时仍未办结的珠宝生产资格证书颁发、变更或补充申请,越南国家银行必须停止办理,并通知申请人。

已缴纳的费用须按照费用和规费相关法律处理。过渡条款规定了这些款项的处理方式,但没有要求所有申请人一律自动获得退款。

此前颁发的黄金进出口许可证、为生产出口产品而临时进口原料黄金的许可证,以及原料黄金进出口配额,继续按照原有内容和到期日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可对其进行调整或撤销。

生效日后新颁发的许可证,以及许可证的变更、补充和延期,均适用修订后的法令。持有现有许可的企业可在获准期限内继续经营,今后的申请则适用新框架。珠宝生产商不再需要已取消的资格证书,但仍须遵守产品、支付、文件和税务要求。

要点

  • 自2026年10月16日起,每位顾客每日黄金买卖总额达到或超过500万越南盾,须采用非现金支付。
  • 门槛从2000万越南盾降至500万越南盾,降幅为75%。
  • 黄金珠宝和工艺品经营不再属于附带特殊条件的业务,但质量、标签、发票和税务规定仍然适用。
  • 原料黄金进口许可仍与企业登记和合同挂钩;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接受年度评估。
  • 相关企业须追踪进口原料黄金的交易、使用和库存情况,并向越南国家银行提供信息。
  • 已取消的生产资格证书申请将停止办理;现有贸易许可证通常仍按其载明的条款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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