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最高法院下令建立共享数据库清除儿童性剥削和虐待材料,否决全面禁止儿童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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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ia's Supreme Court Orders Shared Database to Remove Child Sexual Abuse Material, Rejects Blanket Internet Bans

建立共享检测系统,同时允许儿童继续上网

印度最高法院已责令联邦政府建立国家哈希值与网址数据库,帮助平台识别并在各项服务中清除经确认的儿童性剥削和虐待材料。每条记录都必须由至少三名受过培训的人工审核员独立评估;数据库将保存数字标识符和互联网地址,而不存储相关侵害图片或视频本身。

目录
  1. 建立共享检测系统,同时允许儿童继续上网
  2. 为何各平台单独清除内容效果有限
  3. 国家数据库将如何运作
  4. 条目收录前须经三名人员审核
  5. 哪些行动须在两小时内报告?
  6. 投诉必须由受过培训的人员处理
  7. 广告和订阅收入将受到审查
  8. 为何法院拒绝全面禁止儿童上网
  9. 学校也是保护计划的一环
  10. 政府须在12月10日前采取的行动
  11. 要点

这份长达136页的命令日期为2026年10月15日,还为社交媒体公司设定了报告期限,要求建立便于使用的投诉系统,并呼吁在学校开展数字安全教育。政府必须在2026年12月10日的下次听证会前提交宣誓书,说明实施进展。

法官J. B. Pardiwala和K. Vinod Chandran在“儿童正义联盟等诉S. Harish等案”中作出上述指示。此前有申请指称,相关方面未遵守法院2024年9月23日的判决。

合议庭在强化科技公司的义务之际,也确认了一项宪法权利:儿童享有访问和使用互联网的基本权利。法院拒绝认可基于年龄实施全面限制,转而倾向于由家长指导、采用更安全的账户设置,并追究制作、传播或从相关侵害材料中牟利者的责任。

为何各平台单独清除内容效果有限

法院指出现行体系存在一项实际缺陷:一家公司的系统检测并清除侵害材料后,其他平台可能仍继续传播同一图片、视频或链接,因为这些平台尚未独立识别出相关内容。

《2021年信息技术(中介机构指南和数字媒体道德规范)规则》第4条第(4)款提到,内容此前已从特定中介机构自己的计算机资源中删除。合议庭认为,这种做法范围过窄,不足以支持各项服务之间的协同检测。

申请方还提请法院关注涉嫌以付费推广引导用户通过链接和外部网站访问侵害材料的问题。在印度审查的84则广告中,有55则通过某平台的举报系统上报。在这55则广告中,43则被认定符合该平台的广告标准,约占上报广告的78%。

法院认为,问题既涉及内容被反复上传,也涉及引导用户接触性剥削材料的途径。因此,其框架涵盖识别已知材料、核查外部地址、向警方报告,以及调查传播相关内容所获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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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数据库将如何运作

国家哈希值与网址数据库可以设在印度网络犯罪协调中心(I4C)的Sahyog门户内,也可以作为独立资料库运行。Sahyog目前负责转交投诉和下架通知;拟议中的数据库则将在此基础上增加共享参考系统,用于检测经确认的侵害材料。

哈希值是从文件生成的数字标识符,可与指纹类比。平台可以比对标识符,识别此前已在其他平台确认的材料。感知哈希技术更进一步,即使图片或视频经过缩放、重新格式化等处理,也有助于识别相似内容。

URL是互联网地址。将这些地址列入数据库,有助于平台处理那些将用户引向已知侵害材料所在位置的链接,包括相关材料存储在发布链接的平台之外的情况。

政府必须制定指南或标准操作程序,要求大型社交媒体中介机构使用感知哈希比对和网址列录。法院倾向于制定可随技术变化定期修订的指导文件。

平台将根据数据库条目核查自身服务,执法机构则可利用共享标识符,在互联网其他地方查找匹配材料。因此,一经确认,相关发现即可支持多个平台采取行动,而不必由每家公司从头启动检测流程。

条目收录前须经三名人员审核

法院要求,相关材料在被纳入数据库之前必须经过多个核验阶段。软件可以进行初步筛查,但至少三名受过培训的人工审核员必须分别独立评估材料是否属于儿童性剥削和虐待材料,即CSEAM。

条目必须通过加密渠道提交。资料库只能存储相关哈希值和网址,并须保存评估记录、访问日志并接受独立审计。错误条目必须及时删除。

因数据库条目而遭到内容删除的人,必须能够使用申诉程序。下架通知应说明采取措施的依据,让当事人知道应向平台还是负责维护数据库的机构提出申诉。

这些保障措施让强大的共享检测系统具备纠错渠道。由于一条数据库记录可能触发多个平台采取行动,最初评估是否准确,将影响之后的每一次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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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动须在两小时内报告?

法院针对新发现的材料,以及已收录在国家数据库中的材料,规定了不同流程。在这一框架下,“来源不明的材料”指通过平台自身的检测或投诉流程评估的内容;“已知材料”则指与数据库中经确认的条目匹配的内容。

  • 平台独立检测并删除来源不明的材料时,必须在两小时内报告下架情况。
  • 平台根据投诉采取下架措施时,必须在投诉处理完毕后立即报告,最迟不得超过投诉处理完毕后的两小时。
  • 内容与现有数据库条目匹配时,平台必须立即禁用并删除该内容,并每周提交此类下架情况的汇总报告。

平台必须先核实新发现的材料,才能依照此流程将其删除并报告。平台还必须通知印度法律指定的主管部门,包括特别少年警察单位、当地警方或网络犯罪门户;具体适用对象依照《2020年〈儿童免遭性犯罪法〉规则》第11条确定。若负责数据库的机构是另一主管部门,也必须通知该机构。

两小时期限适用于下架后或投诉处理完毕后的报告。每周报告流程适用于与数据库中已确认材料的匹配内容,同时平台仍须立即删除相关内容。

2024年9月的判决已将报告义务与《2000年信息技术法》第79条相联系。该条为用户发布的材料提供有条件的责任豁免,通常称为“避风港”保护。法院认定,中介机构必须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遵守儿童保护法规定的报告义务,才能获得该项保护。

投诉必须由受过培训的人员处理

平台必须设置单独且名称清晰的CSEAM举报类别,用户最多点击两步即可进入。举报流程必须在不强制要求提供个人信息的情况下保护匿名性;网站和应用程序还必须在显眼位置提供申诉专员的信息。

每项投诉都必须在24小时内得到确认,并分配一个编号。受过培训的申诉专员必须审核投诉,平台还必须向投诉人告知决定及理由。自动化工具可以协助进行初步筛查,但投诉仍须由受过培训的专员负责审核。

法院还呼吁使用统一格式提交报告,以便计算机系统处理。统一的报告格式可让主管部门获得可直接使用的信息,而不必费力整合各公司不同的格式。

法院要求联邦政府通过适当修订《信息技术规则》,将问责要求扩展至各类中介机构。对用户而言,预期变化十分具体:举报渠道便于使用,投诉进度可追踪,处理决定也会说明采取了什么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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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和订阅收入将受到审查

合议庭指示中介机构,禁止通过付费墙或订阅服务直接或间接提供、托管、上传、推广或传播CSEAM及其他受禁有害材料。付费墙是用户必须付费才能访问内容的限制措施。

法院表示,应没收并上缴通过这些服务传播受禁材料所获得的收入。法院要求政府制定必要框架,并考虑对违反《信息技术法》及其规则规定义务的行为处以示范性罚款。

处罚金额应考虑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持续时间和重复次数,以及公司的规模和营业额。这样既能针对屡次违规采取相应措施,也能考虑相关企业的经营规模。

命令还涉及助长性剥削的电子材料,包括宣传将图片篡改成侵害材料的工具,或将用户引向此类材料的广告。法院认为,《信息技术法》及其规则的监管范围不应仅限于视觉图像,并提及第67B(d)条和第3条第(1)款(b)项。

命令作出前,印度电子和信息技术部告知法院,该部门已于2026年7月就推广CSEAM的付费广告向Meta的合规官发出通知。相关程序仍在进行中。政府还称,经过磋商,Google和Meta同意直接向印度执法机构报告相关案件。

为何法院拒绝全面禁止儿童上网

合议庭确认,依据保护生命和人身自由的第21条,并结合保护言论和表达自由的第19条第(1)款(a)项,访问和使用互联网属于基本权利。法院表示,无论年龄大小,儿童都享有这些权利。

Pardiwala和Chandran两位法官在命令中阐述了保护与上网权之间的关系:

保护儿童安全与维护他们的自由并不矛盾。我们的孩子理应同时享有这两者。

法院认为,即使禁止儿童上网,他们仍可能偷偷继续使用互联网,转而使用监管较少的服务。若遭受威胁或操纵的儿童担心因上网而受罚,就可能不敢寻求帮助。

合议庭还对要求每位用户通过大规模收集和监控敏感信息来确认年龄的系统提出隐私方面的担忧。相反,法院建议采用家长同意、指导和监督等措施,并提供专门的儿童模式。

可考虑的设置包括默认设为私密的账户、限制陌生成年人联系,以及管控广告和内容。对于尚未进入青少年期的儿童,法院建议采用适度方式核验家长同意。具体安排由联邦政府制定;法院也允许针对成人内容网站等本身具有危害性的服务实施定向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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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也是保护计划的一环

法院指示将符合不同年龄段需求的数字安全和性教育纳入核心课程。课程应涵盖同意、安全与不安全的身体接触、健康的人际关系、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性剥削以及举报侵害的途径。

国家教育研究与培训委员会及各邦教育研究与培训委员会将与儿童心理学家、教育工作者和育儿专家共同制定课程内容。法院还呼吁在学校张贴求助热线号码,并从小学阶段开始开展宣传教育。

对儿童而言,这意味着在学习相关技术措施的同时,还要学会识别危险并向可信任的成年人求助。即使平台尚未识别出任何图片或链接,儿童也可能遭遇操纵或威胁行为,教育环节正是为了应对这类情况。

法院使用的术语也体现了对伤害本质的关注。在2024年9月的判决中,法院请国会考虑将《POCSO法》中的“儿童色情”一词改为描述儿童性剥削和虐待材料的说法,以更准确地反映相关犯罪的性质。

政府须在12月10日前采取的行动

电子和信息技术部与法律和司法部必须通过指南、标准操作程序,以及对《信息技术规则》的适当修订,并在必要时修订《信息技术法》,采取措施落实这一框架。政府提交的宣誓书必须说明实施进展,包括中介机构目前使用的技术工具。

电子和信息技术部此前已提交一份草案程序,该草案由该部与妇女和儿童发展部、内政部、电信部及其他相关方共同拟定。副检察长Tushar Mehta请求法院给予更多时间,以完成草案。

相关诉讼历经多个阶段:

  • 2024年9月23日:最高法院就CSEAM作出此前判决,其中包括中介机构的报告义务。
  • 2026年2月:政府修订中介机构规则,新增有关CSEAM的具体尽职调查义务。
  • 2026年7月:电子和信息技术部就推广此类材料的付费广告向Meta的合规官发出通知。
  • 2026年8月14日:法院对严重的合规漏洞表示关切。
  • 2026年10月15日:合议庭发布有关数据库、报告、教育和问责的框架。
  • 2026年12月10日:法院定于再次审理此案,政府须在此之前提交说明进展的宣誓书。

命令没有规定数据库的启用日期,也未确定罚款的最终金额。12月的听证会将要求政府说明其在共享检测、可靠报告机制和儿童安全上网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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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 国家数据库将存储经确认的儿童性剥削和虐待材料的哈希值与网址,而不存储材料本身。
  • 每条拟收录的记录都必须由至少三名受过培训的人工审核员独立评估。
  • 指定类型的下架必须在两小时内报告;与现有数据库条目匹配的内容必须立即删除,并每周提交报告。
  • 平台必须在24小时内确认收到投诉,并安排受过培训的人员进行人工审核。
  • 法院禁止通过付费墙和订阅服务传播相关材料,并要求制定处理罚款及违规收入的框架。
  • 儿童仍享有上网的基本权利;法院倾向于采取定向保障措施,而非全面禁令。
  • 政府必须在2026年12月10日的听证会前报告实施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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