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院将获得追回资产的新途径
越南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议自2027年3月1日起开展为期两年的试点,允许法院在尚未取得刑事定罪的情况下,追回与洗钱、经济犯罪、腐败和滥用职权有关的资产。草案将排除该日期之前实施的犯罪行为,以及涉及承担刑事责任的商事法人单位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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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长阮辉进于2026年10月18日向国会介绍了这项提议,当天是国会第二次会议的第二个工作日。该决议草案共三章、22条。草案将允许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启动民事程序,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应追回相关资产,以弥补国家损失。
实际变化涉及依法无法启动或继续刑事诉讼的案件。在特定决定撤销、中止或终止刑事诉讼后,检察官可启动独立的民事程序追索资产,而不再让资产追回完全取决于刑事定罪。
这项提议仍在等待立法审议。其核心设计是为追回公共资产提供新途径,同时保护合法所有人、允许当事人对证据提出异议,并由法院掌控资产追回决定。
国会法律与司法委员会主席潘志孝支持制定该决议的必要性,同时要求更明确地规定:临时措施被不当适用并造成损害时,谁应承担赔偿责任。议员还审议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该法将规范识别和保全资产的前期步骤。
检察机关为何希望增加资产追回机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向议员表示,目前越南追回资产依赖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作出的判决和决定。在资产追回成为可能之前,延误可能使财产面临被隐匿、转移、损失或贬值的风险。
最高人民检察长阮辉进在介绍这项提议时,描述了实际面临的问题:
实践中,资产追回仍面临诸多困难,耗时较长,资产有被转移、隐匿、损失或贬值的风险。
检察机关指出了几项相互关联的不足。为确保执行而查封、冻结或以其他方式保全的资产,其价值可能低于最终必须追回的金额。犯罪所得财产可能已经易手,而现行规则缺乏追查某些来源被隐匿资产的具体措施。
该草案依据政治局2026年4月2日发布的第19号结论制定,该结论涉及建立适合越南国情、在无定罪情况下追回和处置资产的机制。草案列明的目的包括落实国际承诺、弥补实践中的制度缺口,以及检验这一路径能否在越南法律体系中发挥作用。
资产追回数据反映的情况
最高人民检察院援引的数据称,2021年至2025年,在腐败案件、涉及职务的案件以及与职务有关的经济案件中,通过旨在确保资产追回的措施保全了逾74.769万亿越南盾。
据提交的数据,民事判决执行共追回逾109.626万亿越南盾,涉及28,636宗案件。一些重大案件的追回率较高,包括新黄明案,追回率达到100%。
这两项数据衡量的是不同阶段:保全资产是为了让资产在必要时可供执行,而追回则意味着资产已通过执行实际收回。报告没有提供应追回资产总额的对应数据,因此无法据此计算追回率。
检察机关承认,与早年相比,资产追回工作已有改善,但相对于待追回财产,追回速度仍然缓慢,金额也仍然偏低。拟议的民事机制针对的是刑事诉讼终止后,资产问题仍未解决所形成的法律空白。
三种情形将开启民事追索途径
草案列出三种可考虑在无定罪情况下追回资产的程序情形:
- 刑事案件已经立案,但立案决定随后被撤销。
- 首次开庭前,调查或刑事案件被暂时中止。
- 首次开庭前,调查或刑事案件被终止。
讨论中提到的相关决定理由包括追诉法定期限届满、实行大赦、被告人死亡、免除刑事责任、精神疾病或严重医疗状况。
启动民事途径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存在符合条件的程序决定;二是参与刑事诉讼的某个机关向检察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启动民事追索,并附上相关信息、文件和证据。
对普通读者而言,两者的区别很直接:刑事程序关乎个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而拟议的民事案件则请法院裁定特定资产应如何处置。只要具备充分法律依据,刑事诉讼仍将继续。
哪些资产和所有人将纳入范围?
草案适用于洗钱、妨害经济管理秩序、腐败以及其他涉及职务的犯罪。草案将商事法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件排除在外,对试点适用范围作出明确限制。
拟追回的资产包括有合理证据表明与犯罪有关、但未作为刑事案件物证处理的财产。委员会要求明确区分这一民事追索程序与刑事诉讼中对证据和资产的处理。
拟议范围还涵盖通过买卖、交换或转换犯罪所得资产而取得的财产。与犯罪所得资产有关的收益、利润和其他物质利益也可纳入考量。
当金钱或财产已经改变形态时,这一点尤为重要。法院将审查资产来源及其与犯罪行为相关的证据,而不只寻找最初的款项或物品。
根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或决定追回资产后,资产将上缴国家预算,或移交有权国家机关管理。这一机制旨在弥补国家损失。
检察官与法院将如何分工
人民检察院将提起民事诉讼或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将受理案件、审查证据、判定资产来源,并裁定是否有理由追回和进一步处置资产。
此类案件一般由区域人民法院一审,即由法院的初审层级审理。草案规定,相关案件由审理涉案资产所涉刑事案件的区域法院管辖;不适用这一规则时,则依照《民事诉讼法》确定管辖法院。
该程序将保留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同时增设专门针对资产追回的规则。当事人可以提交证据、对对方主张提出异议,并维护其合法权利和利益。
拟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与试点决议旨在刑事案件无法作出定罪时衔接适用。相关案卷、证据和资产将移交检察院,以便检察院启动民事追索程序。
政府、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他相关机构将负责试点的实施、指导、监督和评估。提出这一机制的目的是先检验其可行性,再决定如何进一步发展。
保护合法所有人并为错误措施提供赔偿
草案保护第三方依法拥有的财产,即不属于引发案件的涉嫌行为人、个人或组织的财产。草案还列明遗产或受赠资产方面的例外,以及受让人明知或理应知道财产与犯罪有关,或交易意在隐匿、转移财产时适用的规定。
对买方和其他受让人而言,这些规定意味着财产转让时的具体情况很重要。法院将审查资产来源、相关证据,以及善意受让人可获得的法律保护。
法律与司法委员会支持采取紧急临时措施,以防在出现终止刑事诉讼的理由后资产被转移或损失。这些措施是在资产最终处置尚未决定期间采取的临时保护措施。
委员会主席潘志孝要求草案明确规定:如果临时措施被错误适用,各程序阶段分别由哪个机关赔偿损失。委员会还要求明确该草案与《国家赔偿责任法》的衔接。
赔偿规则是对财产使用权遭到错误限制的所有人的具体保障。委员会还呼吁相关资产措施保护合法商业活动,以及善意第三方的利益。
更广泛的改革将涵盖数字程序和资产
与该决议一并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认可电子诉讼、电子案卷和在线庭审,并对数字资产和加密货币作出规定,将这些财产形式纳入拟议的程序框架。
其他拟议措施包括从有关机关审查可能犯罪的信息阶段起,暂时停止资产交易。草案还涉及提前向受害者赔付、可用于解除特定查封或冻结措施的保证金、资产转让或出售,以及财产管理或使用安排。
阮辉进表示,起草过程中已考虑偏远地区居民和少数民族社区成员使用电子诉讼的便利性。草案第18条要求电子诉讼保障参与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实施决议将规定时间表、基础设施要求,以及数字条件不足时的替代安排。
委员会要求制定技术故障的快速处置程序,以保障期限和参与者权利。委员会还要求明确区分司法机关领导人的管理权限与调查人员、检察官和法官直接行使的程序职权。
通过草案前仍需做好法律协调工作。检察机关表示已与公安部及其他机构合作,但委员会指出,部分条款仍与《刑法修正案草案》和《刑事调查机关组织法修正案草案》不一致,并要求进一步协调。
试点何时启动
拟议的2027年3月1日启动日期,将使该决议与国会会期内已通过或预计通过的相关立法保持衔接。委员会支持为期两年的试点,并认定该决议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也与越南所加入的国际条约相符。
这一时间安排为试点划定了明确界限:
- 2021年至2025年:检察机关记录显示,在指定类别的案件中,已保全逾74.769万亿越南盾以待追回。
- 2026年4月2日:政治局第19号结论确立了拟议机制的政策方向。
- 2026年10月18日:阮辉进向国会提交决议草案。
- 2027年3月1日:试点拟启动,为期两年。该日零时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将被排除在外。
因此,涉嫌犯罪行为发生的日期将决定试点是否适用。即使有关机关在拟议启动日期之后仍在处理案件,涉及更早行为的案件也不在试点范围内。
草案还为决议到期时仍在处理的事项规定了过渡条款,旨在确保已启动程序能够继续进行。
要点
- 越南正在考虑自2027年3月1日起开展为期两年的试点,在无刑事定罪情况下追回特定资产。
- 检察院将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将裁定是否应为国家追回资产。
- 该机制适用于特定的洗钱、经济犯罪、腐败和职务犯罪,并须符合相关刑事程序决定的条件。
- 2027年3月1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以及涉及承担刑事责任的商事法人的案件,将被排除在外。
- 草案将保护合法的第三方所有人;议员则要求进一步明确临时措施造成不当损害时的赔偿责任。
- 相关《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涉及电子诉讼、提前保护资产和数字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