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梓嘉就管理公司纠纷申请法院限制父亲和姐姐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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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e Zii Jia Seeks Court Restrictions on Father and Sister in Management Company Dispute

申请针对LZJ Management的付款及控制权

马来西亚羽毛球选手李梓嘉已向吉隆坡高等法院申请,限制其父亲和姐姐在LZJ Management Sdn Bhd作出的财务及公司决策,同时寻求召开会议,以期改变公司领导层。

目录
  1. 申请针对LZJ Management的付款及控制权
  2. 拟议禁令不会影响月薪
  3. 公司决策须经法院批准
  4. 李梓嘉称持股90%,少数股东身份说法不一
  5. 会议未能召开后申请法院介入
  6. 答辩人称公司仍在运作
  7. 纠纷发展至今的经过
  8. 赛事进行之际,职业生涯管理仍在继续
  9. 要点

这份日期为2026年7月2日的原诉传票,案号为WA-24NCC-400-07/2026。传票列其父亲李志兴、姐姐李梓瑜、弟弟李涛以及公司为答辩人。李志兴和李梓瑜均为公司董事。

李梓嘉希望法院颁布临时禁令,阻止父亲和姐姐在月薪之外批准向自己支付董事酬金、津贴、奖金或其他经济利益。他还寻求限制两人在未经法院批准的情况下作出重大公司决策,包括涉及董事、资产和股权的变动。

这项申请存在争议。李志兴在8月6日提交的答辩宣誓书中质疑法院介入的必要性,并称公司仍在处理与儿子职业羽毛球生涯有关的事务。李梓瑜和李涛也对相关指控及所求命令提出异议。

申请与裁决之间的区别是这场纠纷的关键。李梓嘉已申请相关限制,但目前没有报道显示法院已批准。其指控以及答辩人的异议仍待法院审议。

拟议禁令不会影响月薪

所申请的财务限制范围较窄,并非全面冻结向两名董事支付款项。李志兴和李梓瑜仍可领取各自的月薪。拟议禁令针对的是诉讼期间两人可能批准向自己支付的额外利益。

这些利益包括董事酬金、津贴和奖金。有关申请的报道没有披露薪资金额,没有说明任何争议款项的数额,也未证实有哪项利益曾被不当批准。申请限制本身并不能证明存在财务不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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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禁令是法院在纠纷解决期间用于规范相关行为的临时命令。在本案中,所求命令将限制诉讼期间的特定决策,而非裁定所有涉及公司管理的问题。法院必须审议所提限制是否合理。

公司决策须经法院批准

李梓嘉的申请不止涉及薪酬。他希望法院禁止李志兴和李梓瑜在未事先获得法院批准的情况下作出若干决策,涉及由谁管理LZJ Management,以及公司的所有权或资产可能发生何种变化。

  • 委任或罢免公司董事。
  • 委任公司秘书。
  • 处置公司主要资产。
  • 发行新股。
  • 变更公司股权结构。

这些请求涉及不同形式的控制权。董事负责管理公司事务,股东持有所有权权益,公司秘书则负责正式的企业行政事务。上述安排中的任何变动,都可能影响决策的作出和记录方式。

关于发行新股的请求与关于资产的请求也各有不同。增发股份可能改变现有股东所持股权比例,具体取决于股份的分配对象。出售主要资产则会改变公司的资产构成。据报道,这场纠纷中并未发生上述任何行为;两者都属于李梓嘉希望交由法院监督的决策。

因此,拟议限制针对的是案件解决前可能改变公司状况的几种情形。有关报道并未将其描述为禁止公司一切日常经营活动的全面禁令。

李梓嘉称持股90%,少数股东身份说法不一

李梓嘉称自己持有LZJ Management 90%的股份,李梓瑜持有9%。大多数报道指出,李涛持有剩余的1%,与有关法院申请的报道所述持股结构一致。

但有一篇报道将这1%的股权归于李志兴。因此,报道对最小股东的身份说法不一。在没有法院裁定或公司股权记录解决这一分歧之前,不应将相互矛盾的说法视为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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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哪种说法,少数股东合计持股均为10%,李梓嘉则称持有90%。他的持股是少数股东合计持股的九倍。这一计算反映的是报道所述的股权分布,并不意味着法院已认定他可以不遵循公司会议和治理规定、行使所有公司权力。

这场纠纷凸显了持有公司多数股权与能够促成某项具体公司决策之间的区别。尽管李梓嘉称自己持有多数股权,仍寻求法院下令召开会议,并称公司管理和行政事务陷入僵局。

会议未能召开后申请法院介入

李梓嘉在支持申请的宣誓书中称,原定于前一年12月22日举行的特别股东大会未能召开,原因是未达到法定人数。根据2026年10月的相关报道,这次会议原定于2025年12月22日举行。

法定人数是会议有效处理事务所需的最低出席人数。这次会议未能召开,是其诉求的重要依据:他申请的不只是再次讨论,而是希望法院批准相关安排,让会议得以举行。

申请人及自称持有多数股权的股东李梓嘉,在原诉传票中如此形容公司的状况:

管理和行政事务陷入僵局

他希望特别股东大会在法院作出命令后14天内举行,或在法院指定的其他期限内召开。他还寻求获准发出并送达会议通知,以及委任独立主席。

根据拟议安排,即使部分董事、成员或公司秘书缺席,会议仍可举行。拟议议程包括可能罢免现任董事、委任新董事和公司秘书,以及讨论其他公司事务。

这些仍是申请中的安排,并非已公布的会议日期,也不是已获批准的领导层变动。除非法院另行指定时间表,否则拟议的14日期限只有在法院作出相关命令后才会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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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称公司仍在运作

李志兴的答辩质疑司法介入的必要性。他在8月6日提交的答辩宣誓书中称,LZJ Management仍在处理与李梓嘉职业羽毛球生涯有关的事务,对其儿子所称的僵局提出了不同说法。

他提到公司与体育品牌胜利签订的四年协议,协议期从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李志兴认为,该协议及其带来的资金对公司运营和支持李梓嘉的职业生涯十分重要。

这份合同为这场家庭纠纷带来具体的商业问题。报道所述的合同期限超过2026年7月的申请日期,直至2028年底。不过,报道没有披露合同金额、付款安排或详细合同义务,也没有消息显示该协议遭到违约或终止。

李志兴的宣誓书还谈及对款项以及李梓嘉姓名和肖像使用方式的分歧。李梓瑜和李涛方面提交的联合宣誓书否认相关指控,并质疑所求救济。报道提供的细节不足以确定法院接受哪一方的说法。

纠纷发展至今的经过

这起诉讼将未能举行的公司会议与之后的申请和异议联系起来。报道中提及的主要日期如下:

  • 2025年1月1日:LZJ Management与胜利签订的协议开始生效。
  • 2025年12月22日:据李梓嘉提交的支持申请宣誓书,特别股东大会因未达到法定人数而未能举行。
  • 2026年7月2日:李梓嘉提交原诉传票,申请临时禁令并请求法院下令召开会议。
  • 2026年8月6日:李志兴提交答辩宣誓书,反对法院介入。
  • 2026年10月12日:相关报道指出,该申请存在争议,仍待法院审议。
  • 2028年12月31日:报道所述的胜利协议期限预计届满。

目前没有报道披露聆讯或裁决日期,因此无法确定下一项程序的具体日程。14天的会议期限是李梓嘉提出的请求,并非法院已下达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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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事进行之际,职业生涯管理仍在继续

李梓嘉转为职业球员并离开马来西亚羽毛球协会后,成立LZJ Management处理其商业和职业事务。李梓瑜也负责管理弟弟的职业羽毛球生涯,因此这场纠纷直接关系到他的体育和商业安排。

法律诉讼在赛事进行期间持续推进。据报道,李梓嘉当时世界排名第56位,最近在芬兰万塔举行的北极公开赛中闯入男单半决赛。

他在四分之一决赛中以21比11、21比16击败法国二号种子克里斯托·波波夫,随后不敌丹麦选手安德斯·安东森。这一成绩是他重返世界前50名的努力之一,但无法解决围绕公司控制权、款项或姓名和肖像使用方式的其他分歧。

尚未解决的法律问题包括:是否应实施临时限制、是否应下令召开公司会议,以及会议应按何种安排举行。目前没有已公布的裁决解决这些问题,也没有裁定相互对立的指控是否属实。

要点

  • 李梓嘉就吉隆坡高等法院WA-24NCC-400-07/2026号案件申请临时禁令。
  • 拟议的付款限制仍允许其父亲和姐姐继续领取月薪。
  • 根据所求命令,涉及董事、主要资产和股权的特定决策须经法院批准。
  • 李梓嘉称持有90%的股份;对于李梓瑜持有9%之外的剩余1%由李涛还是李志兴持有,各篇报道说法不一。
  • 他申请在法院作出命令后14天内召开特别股东大会,或在法院指定的其他期限内召开。
  • 答辩人反对这项申请,目前没有报道披露裁决或聆讯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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