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过六起贷款、投资和保险案件明确金融消费者保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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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Clarifies Financial Consumer Protections in Six Cases on Loans, Investments and Insurance

贷款隐性成本与风险评估缺失引发法院审查

一家银行试图通过叠加违约条款,将一笔75万元贷款的年利率从6.9%提高至23.10%。另一家银行向一名投资者出售了600万元的资产管理产品,却无法证明其已妥善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两家银行均在法院裁决中败诉。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与三家金融监管机构于2026年10月12日联合发布的六起案例中,收录了这两起案件。

目录
  1. 贷款隐性成本与风险评估缺失引发法院审查
  2. 6.9%的贷款利率为何变成23.10%的索偿利率
  3. 银行不能用风险提示代替适当性评估
  4. 未经授权销售基金,双方均有责任
  5. 登录应用程序不等于自愿选择仲裁
  6. 保险纠纷调解后20天内完成赔付
  7. 虚构经营活动进入上市公司账目
  8. 示范判决促成178名投资者和解
  9. 案例确立了什么,还有哪些问题未解决
  10. 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了六起典型案例,以明确贷款、投资产品销售、数字金融、保险和证券纠纷中的保护规则。这些案例传递的核心信息是:合同条款、一般性风险提示或在应用程序中的点击操作,本身都不足以证明客户已知情同意。

这些裁决也明确了机构责任的边界。借款人仍须偿还本金和已妥善披露的利息。一名有经验的投资者因购买产品前未充分阅读条款,被认定负有部分责任。一起应用程序纠纷涉及的是提起诉讼的权利,而非对赔偿作出最终裁决。

综合来看,这些案例区分了金融纠纷中容易混淆的三个问题:条款是否得到妥善披露、产品是否适合购买者,以及客户是否真正同意争议解决方式。

6.9%的贷款利率为何变成23.10%的索偿利率

以潘某和李某指代的借款人从一家银行贷款75万元,初始年利率为6.9%。合同规定,本金逾期时适用利率上浮50%,形成10.35%的罚息利率;未付利息还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另一项条款则大幅提高了利率。如果任何本金、利息或费用连续超过15个日历日未偿还,贷款利率将调整为适用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罚息也相应提高。该条款还试图将调整后的利率追溯至原始放款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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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先将利率提高至15.4%,再加上50%的罚息上浮,得出23.10%。这一利率约为初始6.9%的3.35倍,也超过法院最终认可的10.35%罚息利率的两倍。LPR是贷款基准利率;争议焦点在于合同如何利用该基准提高收费,而非基准本身。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认定,利率调整条款未以粗体突出显示,显著性不足。该条款的位置及其与其他利息条款的关系,也未能充分提示其财务后果。法院依据《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驳回了按上调后利率计算的收费主张。

不过,法院支持偿还本金、按6.9%计算的利息、按10.35%计算的罚息、复利及合理的法律费用。法院还认可银行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双方均未上诉。因此,这一结果否定的是未充分披露的利率上调,而不是免除债务或禁止收取所有违约费用。

银行不能用风险提示代替适当性评估

2016年10月27日,一名以苏某指代的投资者在客户经理推荐后,通过其银行账户在线购买了一款由银行代销的资产管理产品,金额为600万元。

合同提示本金可能损失。但银行提供的合同、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和风险揭示书均缺少苏某的电子签字确认。法院无法认定银行已充分解释风险,或已根据苏某承受损失的能力匹配产品。监管调查还发现,营销材料不完整,产品信息不明确。

2018年9月27日,资产管理人宣布,产品已达到合同约定的亏损阈值,将提前终止并进入清算。苏某收到部分分配款,但仍有本金损失,随后起诉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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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66.267157万元的赔偿判决。法院认定,银行未妥善说明产品的风险、特点、投资方向或赎回安排,也未证明产品与投资者相匹配。

适当性评估既要考察投资产品,也要了解客户:产品风险有多高、购买者了解多少,以及购买者能够承受多大损失。法院驳回了银行关于“未进行欺骗或误导性营销即可证明其已履行义务”的说法。销售过程中不存在欺骗,与进行了充分的适当性评估,是两项不同的义务。

赔偿金额约为苏某原始600万元投资额的11.04%。这一比例仅用于说明赔偿金额的规模,并非产品的精确亏损率;公告未说明具体亏损率。该判决将责任与销售流程中的缺失相联系,而非将每一笔投资亏损都视为应予赔偿的理由。

未经授权销售基金,双方均有责任

另一起案件涉及一名以陈某指代的证券营业部负责人。2015年6月,陈某将一只私募基金宣传为由该证券公司运营的项目。一名以杨某指代的投资者是该营业部的VIP客户,因信赖该机构的声誉而投资100万元。

该负责人多次进行推介,却未评估投资者的风险认知、偏好或承受损失的能力。投资到期具备偿还条件后,杨某却未收到款项,进而发现该基金未经该营业部授权销售,且风险极高。

2022年3月,证券监管机构就未经授权销售基金及空白合同文件管理不善等问题发出警示函。杨某于2023年8月起诉,最初要求返还投资本金并赔偿超过30万元的利息损失。诉讼期间,基金进入清算,杨某根据其分配方案修改了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但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并判令赔偿57.671697万元。该营业部无法证明其评估过杨某的风险承受能力、评定过产品风险等级,或完成了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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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也认定杨某自身存在过错。杨某虽有投资经验,却未仔细阅读合同,也未在购买超出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产品前充分了解产品。该判决表明,机构失职与客户责任可以同时存在,但并不意味着证券公司须对其员工涉及的每一项损失自动承担责任。

登录应用程序不等于自愿选择仲裁

2015年12月,一名以方某指代、当时74岁的投资者在线下推荐后购买了一只100万元的基金。2024年12月赎回时,投资亏损约38万元。方某于2025年9月起诉,称低风险、高回报的承诺误导其购买。

基金公司请求将争议从法院转至仲裁,即由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在法院之外解决争议。基金公司援引了方某在2025年10月登录更新版应用程序时接受的服务协议。协议中包含一项以粗体标示的仲裁条款,声称适用于此前的交易。

方某称,约自2018年公司当地营业场所关闭后,该应用程序便成为查询投资和进行交易的主要渠道。接受更新后的条款是登录并为法院开庭做准备的必要步骤,并非自愿选择仲裁。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认定,用户只有两种选择:接受并签署,或拒绝并退出。即使只查看现有投资的信息,也必须先接受条款。虽然仲裁条款以粗体显示,应用程序也弹出了提示,但这种安排不足以证明用户真正同意仲裁。

上海金融法院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说明援引《仲裁法》第四条关于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的要求指出,有效的仲裁协议须有真实合意,而非仅仅看起来像是接受。这与贷款案相互呼应:条款是否醒目固然重要,但如果程序剥夺了客户作出实质选择的机会,醒目本身并不能弥补这一缺陷。

该裁决允许争议继续由法院审理,但并未裁定方某关于销售误导的主张是否成立,也没有裁定基金公司是否应赔偿其声称约38万元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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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纠纷调解后20天内完成赔付

这起保险案件涉及徐某于2020年9月11日为其女儿吴某购买的一份保单。保单提供终身重大疾病保障,基本保险金额为40万元,年缴保费4,840元,缴费期为19年。附加保障规定,确诊符合条件的疾病后,可免缴未来保费。

2024年2月4日,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经专科检查后确诊吴某患有肝豆状核变性。该疾病列在保单保障范围内,但保险公司以未满足全部合同临床要求为由,拒绝赔付并拒绝豁免保费。

浙江省衢州智造新城人民法院认定,拒赔依据不足。保险公司通过格式条款设置了严格要求,却未充分提示并说明这些要求。法院还指出,若进行医疗鉴定、处理异议并开展进一步审查,将延长诉讼时间,而吴某当时急需治疗费用。

双方于2024年5月17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同意支付36万元,并豁免剩余16期保费,共计77,440元。赔款于5月25日支付,案件处理共用时20天。

现金赔付金额相当于保单40万元基本保险金额的90%。保费豁免则是另一项给付。不能将这些金额误认为法院判决赔付全部保险金额,因为争议最终是通过双方协议解决的。

最高人民法院将此案与《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以及保险领域的诚信原则和不利解释规则联系起来。法院说明称,不应以超出临床诊断标准的合同诊断要求拒绝理赔。实际成效也体现在时效上:调解避免了漫长的技术性争议,并及时为治疗提供了资金。

虚构经营活动进入上市公司账目

证券信息披露案始于2016年10月的一起收购。一家上市公司以21,789,900股新发行股份和4.4亿元现金,向16名交易对方收购深圳一家健康企业的全部股权,总对价为1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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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收购企业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财务业绩因此并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证券监管机构后来发现,2017年5月至12月期间,该子公司签订虚构的客户合同,在企业资源规划系统中伪造订单,并编造采购、生产和发货记录。

由公司控制的个人和企业账户向客户提供资金,使其能够进行表面上的付款。虚假经营活动将营业收入虚增9,734.39万元、利润虚增4,083.86万元。上述金额分别占该子公司披露期内营业收入的3.7%和利润的15.67%。

对比数据表明,虚构交易对利润的比例影响远大于对收入的影响。这些比例针对的是被收购企业,而非整个上市集团。由于子公司数据被纳入合并报表,虚假账目也导致上市公司2017年年报失实。

一家省级证券监管机构于2023年6月作出行政处罚。此后,投资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将监管调查结论与投资损失索赔联系起来。

示范判决促成178名投资者和解

广州法院通过示范判决确立了责任认定和损失计算的共同方法,随后将纠纷转交证券期货调解组织处理。这样一来,投资者和公司便有了明确的谈判依据,无须每项索赔都从头开始解决相同问题。

根据官方公告,178名投资者达成和解,金额合计约1,178万元。另有119名投资者撤诉。公告称,共有294起案件通过调解或撤诉结案,占相关期间立案案件的99%。

这些数字需要谨慎解读。两项投资者人数相加为297人,而公布的案件总数为294起。人数和案件数是不同的统计口径,公告并未说明两者之间的关系。公告也没有说明这119名投资者为何撤诉,或是否收到任何款项。因此,不能将撤诉者计作额外获得赔偿的投资者。

对于未能和解的纠纷,法院采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并于2025年12月作出判决。代表人诉讼允许通过诉讼代表人处理相关索赔,在协商失败时仍保留判决途径,同时减少重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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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确立了什么,还有哪些问题未解决

这些案例涵盖了从较早发生的交易到近期上诉判决和和解的全过程。多名客户从购买产品到产品清算、提出投诉或提起诉讼,历经数年;保险纠纷则表明,一旦调解成功,赔款也可以迅速到位。

  • 2015年和2016年:私募基金、方某购买的基金以及苏某购买的资产管理产品交易发生;上市公司也完成了收购。
  • 2018年9月27日:苏某购买的资产管理产品达到合同约定的亏损阈值后提前终止。
  • 2022年和2023年:监管机构就未经授权销售基金及虚假财务披露分别发出警告并作出处罚。
  • 2024年5月:吴某的保险纠纷达成和解,随后于5月25日收到赔款。
  • 2025年9月和10月:方某提起诉讼,随后遭遇基金公司援引的更新版应用程序协议。
  • 2025年12月:广州法院对未能和解的纠纷作出代表人诉讼判决。
  • 2026年10月12日:四家机构联合发布这六起案例。

原始报道还介绍了两项与这些裁决相呼应的监管措施。关于明确披露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的规则,要求贷款机构以年化形式列明利息和费用,在签约前取得借款人确认,并不得收取披露项目之外的费用。关于金融产品适当性的措施,则要求线上销售流程纳入适当性管理,并对投资产品进行风险评级。本文未说明这两项措施的施行日期。

博通咨询首席分析师王蓬博表示,联合发布案例有助于金融机构明确合规预期、支持监管执法,并缩小消费者维权时面临的信息差距。他的判断与这些案例共同强调的证据要求相符:机构必须能够证明已履行信息披露、风险评估和取得真实同意等义务。

此次发布的是选定的法院判决及其法律理由,并非宣布投资损失一律享有追偿权。公告未提供新的开庭日期或合规期限。方某赔偿请求的实体问题仍不在已公布的程序性裁决范围内,证券纠纷中每名投资者撤诉的原因也未获说明。

要点

  • 四家中国机构于2026年10月12日发布六起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案例。
  • 法院驳回了一家银行将年违约利率从6.9%上调至23.10%的主张,理由是利率上调未得到充分披露;但有效债务仍须履行。
  • 一家银行未能证明已充分披露风险并完成适当性评估,被判向苏某支付66.267157万元。
  • 一家证券营业部须向杨某赔偿57.671697万元;二审法院同时认定投资者自身存在过错。
  • 强制接受的应用程序协议未能有效将既有基金纠纷从法院转至仲裁。
  • 一起保险纠纷在20天内处理完毕,通过和解支付36万元,并豁免77,440元保费。
  • 证券诉讼促成向178名投资者支付约1,178万元和解款;未解决的索赔则通过代表人诉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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